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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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进一步为增强土地利用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安徽省环保局提出以下意见。

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标准)

1、实施总量控制,强化计划控制

(一)统筹谋划,明确“三线”。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优先的方针,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科学有序协调生态、农业、城市等功能空间布局,协调发展。规划实施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控制边界。城市发展边界的划定是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现状,综合考虑资源承载能力、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城乡协调、城市发展阶段和发展潜力,以建设用地规模为基础的。国家和省发布的总量是有限的,限额是防止城市扩张的能力。各类开发园区和城市集中建设区必须在城市开发边界内布局和安排。

(二)科学配置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当协调增量和存量,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布局,通过科学测算和评估,在保证农村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地随人走”,划拨部分农村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地等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城镇用地。积极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在保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前提下,估算并分解到各城市,由各城市统筹使用。城市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8平方米。因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经省政府同意可以适当放宽。

2、加强土地要素保护,统筹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坚持土地要素跟随项目、项目跟随土地空间规划的原则,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分类排列。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设施工业项目,列入国家重大项目目录和本地区省级政府重大项目目录的,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直接划拨和核拨。用过的;未列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优先利用现有土地。如果确实需要使用新的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必须与各地现有土地的处置挂钩。省级要适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规划指标,保障省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和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奖励。

三、采取差别化供地措施,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一)严格落实土地供应各项标准。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要求,充分发挥标准控制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作用。土地。采取“溢价供应、限量供应、不供应”的差别化土地供应管理措施,保障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发展;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和不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项目,一律禁止供应。土地。

(二)发挥标准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地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格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从源头上确保各项标准的落实。对尚未颁布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和因安全生产、地形、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需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合理确定土地利用规模。

(三)推进“标准土地”改革。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实行“标准用地”制度。各地要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详细规划、区域环评,根据当地制定发布的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场地”指导性指标体系,合理提高标准,强化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项目准入等要求。为控制排放总量等,提出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源消耗、排放量、每亩出让土地税费等具体标准。控制指标确定后,将在出让公告中予以公布,实行“清洁土地”出让。对企业承诺和信用评价实施全过程“规范”服务指导机制,建立奖惩制度。探索创新土地竞拍方式,鼓励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竞拍每亩税收等指标。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投产审核、股权变更等跟踪服务机制,项目正常运营后,探索“亩均英雄”综合评价管理机制。

4、落实“定增联动”机制,加大大量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一)严格控制新批和未利用土地来源。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各类建设项目供前评估和供后监管,有效防止土地闲置。各地在招商引资的同时,要以精准招商为重点,准确报批土地,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提高项目实施和土地利用水平。落实用地要素跟随项目的原则,明确用地项目,防止新增土地批不供应。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确保土地供应时地权明确,安置补偿到位,不存在法律和经济纠纷,区位、用途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开工建设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加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期开工建设,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二)处置大量闲置土地。全面掌握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个别选址项目审批供应情况,跟踪项目进展,了解供地进度,逐案分析未供地原因依据,把握处置方向。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已批准两年以上,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落实的,按照规定审批文件到期的,将组织定期清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时间还不到两年。由于政策调整等原因,土地供应条件不再具备。征地不再实行“征地不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落实,但因政策调整,对不符合供地条件的“征地未提供”,应按照监管要求报批后及时调整处理。

(三)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对现有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闲置土地面积、位置、用途、闲置原因等,依法依规及时查明、处置闲置土地,将认定结果及时反馈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税务、法院等相关部门,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处置力度,实施取消式整改。

对因未实施建设而闲置的土地,且一年未开工开发建设的,督促其尽快开工建设,并依法征收闲置土地费;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总投资不足25%的,除征收闲置土地费用外,还应当重新评估建设单位的经济能力和实际用地需求。对确实无法充分开发的,要做好协调工作,并采取适当补偿措施予以恢复;开发建设满二年未动工的,依法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若项目无法实施或原项目因不可行而被取消,将及时调整安排新的项目。涉及非企业原因的闲置土地,除政府收回外,鼓励按规定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合法出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确需调整规划用途的项目,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新规定使用。根据用途或新的规划条件,必须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功能定位,全面清理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各类土地,合理利用。

五、推广再开发模式,促进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

(一)做好土地低效利用基础工作。按照土地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继续加大旧城、旧厂、旧村改造力度,提升城市功能和土地利用效率。各地要围绕“三调”开展低效土地利用排查。根据调查结果,充分参考当地经济水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详细规划、区域环评、项目准入等要求,强化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排放、亩产税等具体标准进行比对,从土地利用强度、综合利用等方面研究识别低效土地利用情况。好处。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结合低效用地识别结果和城市更新需求,科学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关系,编制“十四五”期间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年计划期间。

(二)推进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各地要按照低效土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开发安排,逐一明确低效土地形成原因。对于政府原因,要加强服务,清除障碍,促进项目发展。因公司原因造成的,应当将违约责任与责任条款一一比较。对于未按出让合同建设或效益低下、陈旧落后、存在安全、环保等问题的工业用地,项目用地及投资强度、平均亩数、税费等控制指标容积率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被认为效率低下的,可通过合理规划盘活项目用地,“一企一策”“一地一策”,并可制定盘活规划。

(三)推广低效土地再开发模式。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储备符合土地储备条件的低效建设用地;对无储备意向的低效建设用地,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补偿条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已具备出让条件的低效建设用地,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主动开展项目嫁接,促进低效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出让。对于效率低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拥有的闲置工厂,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主动引入其他企业作为承租人租赁工厂;鼓励市场主体收购邻近低效建设用地,从自然资源中获益。资源规划部门申请集中规划利用。选择合适土地,进行针对性包装,招商引资,引进新项目。对招商单位给予奖励,促进项目实施。

(四)落实低效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引导投资企业盘活低效土地,制定政策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适当减免税费。重建后确需分割转让的,经批准后可以按建筑物或楼层为最小分割单位进行分割转让。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重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相关要求在有偿土地使用合同中规定。在符合相关规划并经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建立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医疗、工业旅游、创客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可以实现互联网+。按照原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鼓励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建设高标准工厂,鼓励企业自我升级。提高现有工业用地的土地利用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建生产性建筑、加建厂房楼层、厂房改造、内部土地整理等方式,如果土地利用率提高容积率,不再征收地价。

(五)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对于停产、半停产、连续多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依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生存经营的“僵尸企业”,当地政府(开发区)平台公司管理委员会)可以先投标,并将产权变更为平台公司名称。找到新的嫁接对象后,将通过合法出让、厂房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现有土地;对于无法继续履行出让合同或未完成投资协议规定的全部开发建设的“企业”,通过协议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并重新出让。

6.开展土地利用调查和经济集约利用评价

(一)实施总体评价工作。继续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行政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依据土地开发强度、城乡建设用地人口密度、人均建设用地GDP、人均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单位GDP增长消耗等六项关键指标进行评价建设用地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不断优化城乡用地内部结构,提高建设用地投入产出强度,减少单位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消耗推进土地城镇化、人口与城镇化协调发展。

(二)开展专项评价工作。按照开发区优化整合、调整扩容相关要求,清理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线,规范开发区开发边界;全面推进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普查,继续开展开发区集约用地评价工作。强化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效率等指标在开发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的比重;继续跟踪开发区拟建土地建设状况,充分利用评价结果明确现有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将开发区与产业规划和现有土地再开发规划结合起来,逐步推进开发区现有土地再开发,优化新增用地结构比例;专项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申报、升级、扩容、调整、转让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对集约利用土地效率高、成效显着的开发区,在土地利用规划指标上给予优惠支持。对封闭时间长、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低的开发园区,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七、严格规范实施管理,强化建设用地增减联动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衔接其他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城乡规划的重点内容,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制定专项计划。

建设用地增减联动管理专项规划,明确拆迁建地联动增减规模、布局和时间安排,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引导农村结构调整。调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规范实施管理。合理安排新区城乡建设用地比例。优先满足安置房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后,剩余指标可分配给城镇用地。贫困地区跨县转移储蓄指标的增减与新旧建设项目的拆除挂钩。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节约指标转移和节约指标使用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报省。自然资源。需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八、推进农村土地整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一)推进整个试验区综合整治。试点乡镇政府在符合县域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农民住房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产业用地整理等。以及采矿废弃地等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加强增减挂钩项目管理,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农村闲置资产资源,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农村效益。建设用地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合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稳步推进集体商业建设用地入市,国土空间规划要协调、合理安排集体商业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引导现有集体商业建设用地优先使用,严格控制新增规模。集体商业建设用地。鼓励农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商业建设用地。在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节约集约,采取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区位调整,改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九、探索建立市场化经营,盘活废弃矿山土地

各地要把历史矿山遗留的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依法复垦为现采矿山占用的耕地。验收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联动政策,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范围内。内部转账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现有建设用地恢复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内新建。采矿活动占用相同类型的农业用地。

矿山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恢复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目的。

十、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一)完善监测监督体系。建立现有建筑市场供应和土地二级市场监测监管制度。各地要通过“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登记现有建设用地供应信息,主动上传出让公告、交易公告、供地结果等信息,依托系统建立土地利用动态检查制度,实现从土地来源到土地的转变。对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等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管。有效防止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二)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成交价格低于本级基准地价70%的,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建立资金监管体系,积极与财政、金融等部门对接,设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整顿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用地违法行为和预警问题,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11.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现有土地的处置必须遵循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利用、保护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地方金融监管、生态环境、商务、法院、科学等有关部门强化技术和技术,明确工作职责,协同处置和盘活现有建设用地。

(二)明确责任主体。要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落实党政同责。市县党委、政府对现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盘活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市县党委、政府要与有关部门、开发区等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盘活现有建设用地责任。

(三)严格检查考核。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当年现有土地处置结果作为分配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对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先进的给予奖励;对粗放、浪费用地的,扣减规划指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上一年度存量土地处置监督检查工作,对未落实处置情况严肃查处,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问责成立。继续开展土地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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