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擅自停止环保设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擅自停止环保设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建设单位未依法申报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将有何处罚?
根据新的环保法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而擅自生产该如何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在新大气法中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处罚如下:
1、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当事人初次违法,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 因人为因素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两次以上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环评到底怎么处罚?
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则上。
停止作业权和撤离权有什么区别?
停止作业权是属地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监护人或者是安全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等发现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有严重违章行为,劝导无效的,有权停止施工方作业的。
而撤离权则是属地发生意外,如有毒有害气体发生泄漏,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等情况,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属地有权进行施工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的,这是两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擅自停止环保设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擅自停止环保设备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