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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的规定。
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制度。
现场检查主要是被检查单位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的情况。具体有“三同时”执行情况;结合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防治污染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净化处理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监测设备情况及监测记录;污染事故情况及有关记载;限期治理情况,还有环保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在本条中,“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指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交通、铁道和民航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被检查的排污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是指提供以下资料: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限期治理执行情况;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其他与环境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等。
由于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秘密与业务秘密直接关系到这些单位的经济利益,秘密的泄露可能导致在市场竞争中败北而遭受损失。所以,检察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秘密。
此外,为了防止假冒,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佩戴“中国环境监理”证章。
环保科技公司能生产产品吗?
我正好在深圳,去他们厂看过一次,有生产车间,主要组装净水器和空气净化器的,但是还是有很多配件是从外面购买的,不过整体来说还是很不错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和质量管控的都比较好,工厂规模是100个人左右,他们品牌在国内做的挺不错的,口碑还可以,但据说是德国的品牌,这个就不好确定了,个人觉得应该不是的,建议还是去他们工厂看看就知道,谨防假冒受骗!
现在酒精比汽油贵。如果有人为谋利,用纯汽油冒充酒精汽油销售,该如何处理?
说几句实话。
纯汽油比酒精汽油还好用。
目前国内只有几个省市是采用酒精混合汽油,而很多省份还是用纯汽油。
不是成本的需要,而是为了环保的需要。
如果是纯汽油代替酒精汽油,我愿意用。
有一年去山东春节旅游,在河南省加酒精汽油一箱跑400多公里,在山东加满一箱纯汽油跑600多公里,这就是纯汽油和非纯汽油的差别。
至于你说用全球代替酒精汽油。也算不上伪劣产品,只能说和河南的地方标准不一样而已。不是什么大事。
男子诱捕流浪猫,冒充兔肉卖给饭店,怎么回事?
男子诱捕流浪猫,冒充兔肉卖给饭店!“舌尖上”的安全如何保障?
把流浪猫肉当成兔肉来卖,细思极恐
近日,江苏扬州某群众举报称,一男子诱捕流浪猫冒充兔肉卖给饭店。
猫咪在流浪的过程中,不知道沾染了多少细菌。要真被某些饭店无良商家当兔肉售卖,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如果不慎吃了这些流浪猫肉,只怕会在体内滋生大量寄生虫。例如,弓形虫、肺吸虫等。令人细思极恐!
这样的行为,显然是很恶劣的。然而,这名诱捕流浪猫的男子,竟然还用“不犯法”来狡辩。
实在是自欺欺人,显然这套说辞难以说服任何人。
“舌尖上”的安全要如何保障?
1、首先是从源头抓起。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流浪猫呢?因为有太多不负责任的主人。如果发现这种“抛弃”宠物的人,必须加以惩罚。
2、其次,要是遇到这类借机诱捕流浪猫的“恶人”。大家要及时举报,以此获利,既是残害小动物,也会给我们的饮食安全带来隐患。
3、最后,一旦发现与诱捕流浪猫的人,进行交易的“无良”商家。更加是要严惩不贷,否则“舌尖上”的安全,实在是难以得到保障。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的看法是怎样的呢?欢迎下方留言评论互动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冒充环保推销设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冒充环保推销设备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