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公益诉讼原告2.环境公益诉讼3.公益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4.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5.环保部门能否提起公益诉讼6.谁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公益诉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社会团体以公共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属于社会,诉讼费用也应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延期缴纳诉讼费用。如果原告败诉,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用,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如果被告败诉,原告仍应支付诉讼费用。判决由被告承担。
2.环保类公益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公益诉讼主要包括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诉讼请求;3、有初步证据表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公益诉讼允许调解,但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公开。
3.公益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污染环境、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至修复完成之间因服务功能丧失而造成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破坏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五)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
(一)从主观要件来看,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从客观要求看,行为人的行为必然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三)后果的严重性。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
总之,只有情节较严重或者主观恶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2、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被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处罚决定的次日起,责令改正之日,依法予以改正。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执行。
前款规定的罚款,根据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连续按日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采取措施。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顿。和其他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发布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县级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责令停止建设又拒不停止建设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又拒不排放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逃避监管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行机构在相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应当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未实施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有关负责人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给予行政许可的;
(二)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而尚未作出的;
(四)发现或者接到超标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教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七)依法应当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截留、侵占或者挪用征收的排污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
答:主要方法如下:
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为全面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法院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提请全国人大监督。积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畅通检察公益诉讼通道,形成社会公益保障合力。院领导、干警定期与市环保局内丘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机构沟通,就监管内容、检察建议、适用法律、社会效果等交换意见,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证监督实效。
加强机构内各部门协作,挖潜增能。法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诉讼领导小组。检察长亲自部署重要工作,亲自检查重大问题,亲自协调关键环节。亲自督办重大案件。建立了以公益诉讼为龙头,办案、检察、刑事办案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架构。各业务部门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立案审查。
突出重点领域案件办理,以点引领大局,带动大局。今年以来,该院连续开展保卫蓝天、碧水、净土专项检察公益诉讼活动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四个最严”检察公益诉讼。特别是针对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校长陪餐制度”检察公益诉讼。特别活动。通过这些行动,展现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和担当,提高了行政机关、企业和公民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识,形成了良好的格局。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共利益。气氛很好。
5.环保部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吗
1.对污染环境、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不向无相关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有规定的机关、组织提出投诉。发生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于污染环境、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机关和有关组织规定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社会团体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的,由人民检察院代理。如果提起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6.谁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一)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二)检察公益诉讼涉及领域
五个法定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保护。
其他领域包括: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