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税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分析2.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3.环境公益诉讼经典案例4.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典型案例5.环境法案例分析公益诉讼6.环境保护税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分析问题7.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精选
1.环保税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主体一直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障碍。
在我国法律中,公益诉讼的原告已从“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发展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再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污染环境、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被视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突破之举”,人们对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寄予厚望。但学界也担心,“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表述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高门槛”。
2.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保护生态环境、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指导案件
3.环境公益诉讼经典案例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当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时产生利益。向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而不损害其利益的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两种类型,具体表现为五种形式:类型为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呈现出“私利公利”的鲜明特征。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或者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给予民事救济。就诉讼和索赔主体而言,呈现出“私对私、私为公”的特点。
4.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民事公益诉讼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污染环境、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至修复完成之间因服务功能丧失而造成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破坏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五)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
(一)从主观要件来看,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从客观要求看,行为人的行为必然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三)后果的严重性。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
总之,只有情节较严重或者主观恶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2、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被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处罚决定的次日起,责令改正之日,依法予以改正。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执行。
前款规定的罚款,根据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连续按日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采取措施。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顿。和其他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发布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县级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责令停止建设又拒不停止建设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又拒不排放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逃避监管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行机构在相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应当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未实施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有关负责人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给予行政许可的;
(二)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而尚未作出的;
(四)发现或者接到超标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教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七)依法应当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截留、侵占或者挪用征收的排污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环境法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公益诉讼。是指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社会团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属于社会,诉讼费用也应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延期缴纳诉讼费用。如果原告败诉,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用,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如果被告败诉,原告仍应支付诉讼费用。判决由被告承担。
6.环保税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分析题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稀动物案
3.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4.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5、常州德科化工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光大长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评许可证案件
6.杨国贤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7.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8.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9.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翔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信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与沭阳县农委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选编
没有清洁的环境,无论居住条件多么舒适,都是没有意义的。
------曲格平
大自然是一位慈祥的母亲,也是一位无情的屠夫。
------雨果
热爱并保护绿化,保护环境;勤俭节约,珍惜资源。
---匿名的
想要生活平安,必须具备五件事:一是空气清新;二是空气清新。第二,饮用清澈的水;三、排水沟;第四,扫房子;第五,阳光充足。——南丁格尔
天地为父母,父母为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