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项目合同书
公益性岗位有劳动合同,是人社部门委托承办机构跟应聘公益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里有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乙方遵守合同要求,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要求遵守用人单位的用工规定,若在合同期里乙方不能履行,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2.公益服务合同
公益性岗位有劳动合同,是人社部门委托承办机构跟应聘公益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里有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乙方遵守合同要求,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要求遵守用人单位的用工规定,若在合同期里乙方不能履行,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公益协议书
公益岗要去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公益岗一般是三年,需要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对于积累工作经验有很大的好处,对于那些目前没有合适的工作的,可以尝试一下,因为有失业保险,即使到时候合同到期了,也可以领取失业金,可以缓冲一段时间
4.公益项目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公益性岗位有劳动合同,是人社部门委托承办机构跟应聘公益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里有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乙方遵守合同要求,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要求遵守用人单位的用工规定,若在合同期里乙方不能履行,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公益性合同
公益性岗位管理业务经办流程
一、新开发和空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流程
1、收到新开发或补充空岗通知后,及时与用工单位联系沟通,征求用工条件意见;
2、组织用工单位与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银川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银川市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登记表、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用工合同、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
二、市本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身份认定和用工协议签订流程
1.每年新指标下达后通知市本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到所在社区、街道、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身份认定;
2.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身份认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
②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表;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
3.通知市本级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用工协议。
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7.公益性合同样本
公益性岗位三年合同到期的,可以解除合同或者续签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而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等规定。
8.公益活动合作协议书
公益性合同和劳动合同是有区别的。
第一,公益性合同它里面规定的内容就是写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是公益岗位从事的是公益性的事业,比如说扫地啊,比如说修路啊,比如说做园林绿化等等这种公益性的岗位。
第二,劳动合同是普遍性的合同,它规定的内容跟从事的工作不局限于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工种,各行各业都可以使用劳动合同。
9.公益项目协议书
公益性合同和劳动合同是有区别的。
第一,公益性合同它里面规定的内容就是写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是公益岗位从事的是公益性的事业,比如说扫地啊,比如说修路啊,比如说做园林绿化等等这种公益性的岗位。
第二,劳动合同是普遍性的合同,它规定的内容跟从事的工作不局限于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工种,各行各业都可以使用劳动合同。
10.公益捐赠合同
在捐赠法起草过程中,对不同形式捐赠承诺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在公开场合,特别是在救灾募捐的特定场合作出口头捐赠承诺的,应当以作出承诺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如果反悔,就必须在什么情况下承诺的,再在什么情况下申明不能履行,消除影响,否则是对社会和公众的欺骗;书面协议捐赠的,协议一经签订就应当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将口头承诺和书面协议作为捐赠生效的条件。理由是:(1)捐赠是自愿行为,承诺后不兑现的只是个别情况,不必用法律规范。(2)一些社会名流承诺捐赠后如无特殊情况,都会履约;如果不履行,也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应耐心做工作。(3)如果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不履约者强制措施,会在海外产生不良影响。(4)避免捐赠纠纷首先要加强对受赠单位自身的管理,使其能理智、妥善地处理捐赠承诺。立法机关经过反复研究,认为捐赠承诺的形式和法律效力,根据具体情况在适用本法的同时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说明,公益事业捐赠是赠与的一种,对捐赠承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由于赠与合同特别是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对捐赠承诺的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但遇有数额较大的捐赠财产时,应当提倡捐赠人与受赠人根据具体情况签订捐赠协议。实践中,在电视义演等公开场合口头承诺捐赠的,捐赠人一般都同时或者随后即与法定的受赠主体签订捐赠协议。这种办法也应当提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说明,普通的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赠与财产实际转移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当事人除了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即合同是否有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前提。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同时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说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捐赠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谓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是当事人双方一旦承诺就必须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给付。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规定要求,捐赠协议一旦签订,捐赠人就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