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环保法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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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条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环保法 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2.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3.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

环境修复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环境法中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5.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条规定

写清事关环境公益的项目名称、地址、理由及诉讼请求等。

6.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内容包含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等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环境公益诉讼的要件

公益平台简单的讲是一种为进行各项公益活动所提供的工作环境或条件的集合,是为开展公益活动事业提供一切服务及保障而成立的一个机构或是单位组织平台

所谓“公益”,字面的意思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是“公共利益”的缩写。其实质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是一项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成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其目标与生命、生活息息相关的事业。

8.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条

一、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三、公益诉讼法律条文解读

1、公益诉讼的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1)公民个人没有纳入到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

(2)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不明确,从法条字面上看,我们无法确定“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有关组织”到底指的是哪些机关、哪些组织,还需要在其他法律文件中确定诉讼主体。

2、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共利益的内涵:社会公共利益

仅将社会公共利益纳入到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是不全面和不完善的,国家利益也应受公益诉讼制度的保护。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样的公益诉讼制度是不完善的。

4、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不强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仅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想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很多细节需要完善,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9.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福祉、民族未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既要发挥思想教育的作用,更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迫切需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设计,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其中,法律的使命十分重要。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入手,充分发挥法律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作用。

通过科学立法,搞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设计。立法的科学性有赖于立法程序的完善和立法内容的合理。第一,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建议。第二,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法、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改变原来环境保护法既要经济发展、又要环境保护的双重立法目的,明确其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元目的。第三,完善公民的环境权相关规定,从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四个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改变“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重国家环境管理、轻政府环境服务,重企业环保义务、轻个人环境权利”的局面,树立风险预防、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环境管理与环境服务并举、环境权利优先等理念。

通过严格执法,保障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运行。改革现行生态和环境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生态和环境监管的统一监督和协调机关,使监督权、管理权相对集中;科学划定不同生态和环保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边界,注重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强调生态文明决策、执行、监督等程序的环环相扣和有效运转。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府责任,坚持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防止政府的总体责任沦为某个部门的局部责任;将单位责任与相关人员个人责任联系起来,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和落实生态和环境问责制。不断完善生态和环境功能区划,并以此为基础划定生态和环境执法区划,保持与行政区划的适度分离,妥善处理执法区划与行政区划之间的关系。

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权威。通过合理配置司法权,减少和避免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改进法学教育,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和培训机制,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和交流制度,不断提高司法水平;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过程适度公开、完善陪审制等方式,促进公正司法。探索设置专门化的生态和环境保护法庭、法院,对生态和环境案件实行集中和专门管辖。促进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协调统一,促进传统生态和环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以及新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机衔接。创新和规范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规则,对案件的起诉和受理、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果关系的证明、侵害后果的评估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以适应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要求。

10.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依据

环境修复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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