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2.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3.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4.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什么5.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6.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7.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8.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有哪些9.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10.环境公益诉讼问答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
公益诉讼:的目的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行政法治正常运行,倒逼法治政府建设加快,行政诉讼制度结构更加合理。
公益诉讼的意义:
1.公益诉讼制度将保障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切实成为国家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2、公益诉讼制度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为人民主权的行使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础,能够极大促进法治的实现。
4、诉讼制度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提供司法保障。
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规范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推动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
2.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与意义
意义在于通过公益诉讼有效打击非法捕捞,为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做出贡献。
3.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
环境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诉讼促进环境保护的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研究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才能使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取得良好成效,同时促进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4.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公益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定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应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检察机关自身的利益,也不是单纯地实施法律监督,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要合理界定,不能包罗万象。并非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都适合通过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初步探索可仅限于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案件。
三是明确启动程序。一种途径是社会团体或者自然人请求检察机关立案,另一种途径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并立案。检察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不宜直接提起公益诉讼。首先应该督促改正,提出检察建议。如果这些措施无效,将提起公益诉讼。
四是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效力。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相当于刑事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不能驳回起诉或者拒绝受理。从诉讼后果来看,当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时,提出抗诉可能更为合适,因为检察机关不仅代表公共利益,还具有法律监督职能。
5.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及意义
一、保护环境和公益事业的需要;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是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权利人非法行使权力或者不作为;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受损的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恢复,体现了当前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此举起到了警示作用,受到了行政机关的高度赞赏。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复杂的任务。检察机关将与行政机关联动,长期开展公益诉讼,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7.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内容
环境修复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受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对污染环境、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不向无相关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有规定的机关、组织提出投诉。发生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于污染环境、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机关和有关组织规定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社会团体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的,由人民检察院代理。如果提起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9.环境公益诉讼重要意义
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补偿长效机制,12月13日下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实施《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会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付勇发布了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情况;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审计科科长黄祖荣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生态环境损害相关部门赔偿权利人。
据了解,《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四部分。《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变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由上述要素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那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污染清除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服务功能丧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等损失,以及合理费用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和评估。”黄祖荣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是根据未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实际合理成本计算,并根据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付勇指出,下一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召开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要求,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案例实践要求,基本完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竹业等15家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二是加强与法定检验机构的联系。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合作,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对我局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有力指导;与人民法院规定,“对于积极参与协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可以其履行情况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提供参考”。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赔偿案件协商会。协商不成的,检察机关将作为辅助检察官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是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明确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发现的生态环境补偿事件的报告渠道和报告程序。
四是完善奖惩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拟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市有关部门对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制度补偿案件实践的予以扣分,对已开展案件实践的给予加分。同时,区县政府和主动向园区管委会移交案件线索的,将给予加分。
据悉,《实施方案》规定,泸州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泸州市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竹业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市政府应当指定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跨市生态环境损害,经省政府认定
10.环境公益诉讼论述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公益诉讼。是指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社会团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属于社会,诉讼费用也应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延期缴纳诉讼费用。如果原告败诉,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用,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如果被告败诉,原告仍应支付诉讼费用。判决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