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福利机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2.查找弃婴和儿童的公告(复印件);
3.弃婴或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出肯的孤儿生父母宣告死亡的证明;孤儿是监护人同意送养的意见;
5.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收养人(国内居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收养人具有收养能力的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住房、经济收入和无不良行为等情况(有效期3个月);
3、收养人所在镇或所属部门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有效期3个月);
4、本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效期3个月);
5.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6、夫妻收养的还需结婚证原件;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2张;被收养人2寸照片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