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环保(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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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公益诉讼问题2.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3.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建议4.环境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5.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有哪些6.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7.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8.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原因分析9.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清单10.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原因

1.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这肯定是对的,有效的增加了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公益诉讼 环保(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2.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试行”的方式,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该司法解释于6月5日施行。

三种情形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若干规定》第一条就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范围: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同时,明确“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若干规定》明确可以提起诉讼的三种具体情形,包括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此外还明确了“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具体而言,当原告在与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者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磋商确定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为充分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依据。

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若干规定》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若干规定》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

根据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此外,原告还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3.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建议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监督方式,通过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以最小成本实现诉前修复受损生态的最佳效果,我们表示认同。”11月23日,衡阳县检察院对吴某岳等10人污染环境案件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该县人大代表刘伍平说。

据了解,年3月以来,吴某岳、刘某柏等人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衡阳县大安乡、金溪镇非法处置电容器等固体危险废物并从中提炼金属铝锭,共非法处置废旧电容630余吨,提取铝锭170余吨,获纯利17万余元。后因群众举报,吴某岳等将在金溪镇初步烧烤的64吨废旧电容埋在当地厂棚地下,经现场清理并装袋暂存,预估产生300余吨固体危险废物。

为解决现场遗留固体危险废物的处置问题,实现诉前修复受损生态的最佳效果,衡阳县检察院联合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引导涉案当事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就修复生态环境“认赔”,并促使双方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治理与修复。目前,涉案当事人按照协议要求已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00余万元,涉案危险废物在相关环保部门的全程监督下,大部分已转运至衡兴环保公司存放处置。

听证会上,与会听证人员经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涉案当事人认罪悔罪,积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请求已经基本实现,建议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诉前终结审查,对刑事处理部分赞同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拟办意见,同时要求涉案当事人做好涉案危险废物处置后续工作,并对听证会形式给予肯定。

据悉,近两年来,衡阳县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4起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4.环境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新增了3条全新的法条。

“新法条不但增加了案件的可操作性,而且还让案件更加有法可依。”刘寰宇介绍,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污染企业、个人本身并不具备修复环境的能力。所以,《民法典》第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由检方指定第三方进行修复,而费用由污染企业、个人承担。同时,《民法典》第条对污染环境需要赔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信《民法典》第条,会对污染企业、个人有很大震慑作用。虽然民法典还未明确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但是参照现有法条中,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是按照损失的3至10倍进行赔偿。”刘寰宇说。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以本案为例,检察院可以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后,再进行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修复费用的同时,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5.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有哪些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广泛深入地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

三是借助和发挥“外脑”作用,助力公益诉讼开展。为了解决办案中自身专业能力不足,检察院需要发挥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的“外脑”作用,聘请环保、卫生、医疗、金融等领域专业人士,建立专家库,助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是巩固工作成果,打好专项战、攻坚战,回应关注。要巩固现有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良好成效,坚持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驰而不息、持之以恒的丰富目前开展的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热点事件为重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和焦点。

五是不断拓宽公益诉领域,延伸公益诉讼触角。继续用开拓创新、主动监督、主动作为的发展理念引领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拓宽公益诉讼领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保护等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新途径、新领域。

六是多措并举、协作共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扩大和深入挖掘案源线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第一类,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就诉讼主体和诉求而言,它表现出“私人对私人,私人为公益”的特点。

7.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写清事关环境公益的项目名称、地址、理由及诉讼请求等。

8.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原因分析

不会,公益的目的和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是有益的,只有黑心资本家和奸商才怕公益诉讼。

9.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清单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10.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原因

环境公益诉讼的利在于保护环境的意识推广,弊在于它的效力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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