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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环境卫生协会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办法》已于年11月1日经市第五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年11月16日公布。共分六章、40条,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消磨时间
年11月1日
实施时间
年1月1日
方法发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年11月1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唐良智市长
年11月16日
方法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24号)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年11月1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唐良智市长年11月16日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控制和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本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这个城市的情况。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辖区所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推广;整理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材和读物。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政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化和分类意识。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黄金时段或显着版面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第十条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宾馆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纳入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废物分类。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分类发放和收集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类别分类:
(1)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酸电池等)、废日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显示器、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农药、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等;
(二)易腐烂垃圾,主要包括有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厨余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产生的蔬菜、水果垃圾、腐肉、肉骨等;农产品批发市场。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纺织品、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志和颜色。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并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