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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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3.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4.环保局提起的公益诉讼5.社会公众提起的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组织

1.环保组织公益诉讼原告适格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合格主体应当符合条件:

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

(一)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连续五年以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受理案件。

其他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提出的申请将不予批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通知其另行提起诉讼。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信息。《解释》规定,为解决生态环境完整性与保护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需要以流域、生态区域为基础,实行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该司法解释将于明天起施行。

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孙某某介绍,根据现行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但《解释》并未将社会组织仅限于上述三种类型。但又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如果今后新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扩大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让依法运作、有能力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而保证诉讼质量和效率。

私人利益诉讼可以“搭便车”公益诉讼

孙某某介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人利益诉讼,其目的和诉讼请求存在差异,但在审理主体和审理主体上密切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影响因环境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依据。同一行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为了提高私利诉讼的审理效率,防止判决出现矛盾,还应允许私利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确定是否有利。私人利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在私人利益诉讼中主张其适用。《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应当认定被告是否具有法律规定免除被告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主张原告作出的大小等认定是由于同一原因而造成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裁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不会支持,被告仍应提供证据证明。”

减轻原告的成本负担

孙某某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因此,《解释》试图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框架内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案件胜诉后,原告因案件发生的检验鉴定费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缴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申请缓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减免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根据原告的经济状况和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案件的现状。”《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合理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应由原告承担的评估鉴定费用也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补偿中支付,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等费用,应当使用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败诉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承担的必要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查、鉴定等费用,可以从上述资金中酌情支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

孙某某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审理难度大、执行难度大的新型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较早设立专门环境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通过“《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行为发生地、损害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解决生态环境完整性与分散保护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需要按照流域、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解释》第七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案件。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范围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新成立的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之一就是环境保护案件。北京市内跨行政区划。

3.环境公益诉讼被告

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试行”的方式,对司法实践中急需明确的事项作出规定。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和执行等问题。该司法解释自6月5日起施行。

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区别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新型诉讼。《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条件。

《若干规定》明确了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范围: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国务院委托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部门。全民拥有的资产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同时明确,“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政府。

《若干规定》明确了重大、特大、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等三种可以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况。

此外,还明确“协商前提”,是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是诉讼的前提。具体来说,当原告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未能达成协议或无法协商时,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将协商确定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协商作用,在环境损害索赔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基础。

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若干规定》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按照生态环境能否修复进行分类。《若干规定》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给予补偿。生态环境无法修复的,对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造成的损坏应当明确纳入修理费用范围。

根据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件情况,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等民事义务。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责任。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定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此外,原告还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之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受损而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定。

4.环保局公益诉讼

第六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条所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人员。大气污染防治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公安、交通人员。铁路、渔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船造成大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这些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执法人员。

2.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属于执法犯罪。这与宪法的要求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性质相悖。其影响和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对此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三、本条所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例如,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如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允许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那就属于滥用职权。同样,如果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出于一己私利,对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故意刁难、拒绝受理,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他们也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条所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失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履行职责,包括不履行职责和擅自缺席。例如,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排放、泄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查处。危害人类健康。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工作粗心大意。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当地环保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了调查。但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并没有深入现场检查了解情况。他们只是给相关负责人打电话询问此事。就是粗心大意。

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法律责任是:

1、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单位或者政府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警告、记过、降级、降级、开除或开除。惩罚。

2.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符合刑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程序法。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公益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一搜”看是否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经查,该公司洗砂生产线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就开工建设。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公共利益面临侵害风险。年9月2日,决定对环保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并通过诉前咨询流程,督促环保部门积极履行职责。随后,环保部门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洗砂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并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二次侦查”是否有刑事案件线索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已将线索移送林业部门。经森林公安机关调查,该公司共毁坏省级生态公益林13.1亩,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年3月,该案将于月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查”是否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起条件

公司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公益诉讼部门迅速调取刑事案件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该公司违法占用(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直接导致植被破坏,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水源地等生态服务功能受到影响。保护、固碳释氧、空气净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遭到破坏,极易引发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灾害,对林草植被调节生态环境的功能产生较大影响,严重破坏国家林地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被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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