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诉讼整改落实2.公益诉讼整改落实效果好3.公益诉讼整改落实情况汇报4.公益诉讼整改措施5.公益诉讼教育整顿6.公益诉讼整改落实后半篇文章7.公益诉讼整改落实情况报告8.公益诉讼存在问题9.公益诉讼整改落实情况
1.公益诉讼整改落实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
(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公益诉讼整改落实效果好
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意义。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如教育环境方面,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意义。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开发、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的被动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意义。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3.公益诉讼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答:主要做法如下:
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全面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该院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邀请人大监督。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畅通检察公益诉讼路径,形成社会公益保护合力。该院分管领导和干警定期与市环保局内丘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机关沟通联络,围绕监督内容、检察建议、适用法律、社会效果等进行交流,听取意见,切实保障监督效果。
加强机关内部科室协作,挖潜增能。该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把关,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建立了以公益诉讼为主导,案管、控申、刑事相关办案部门积极协作的工作格局。各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涉及生态环保、食药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益诉讼部门备案审查。
突出重点领域案件办理,以点带面,带动全局。今年以来,该院不断开展检察机关守护蓝天碧水净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四个最严”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等,特别是对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开展了“校长陪餐制度”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通过这些行动,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与担当,提高了行政机关、企业、公民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保护公共利益的良好格局和浓厚氛围。
4.公益诉讼整改措施
法院判决的罚金,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可以缴纳到法院。
如果不交纳,法院会强制缴纳。如果遭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申请减免缴纳。
法律链接:《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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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益诉讼教育整顿
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性权利、还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的作用。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6.公益诉讼整改落实后半篇文章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自检察建议整改期满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三个月,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
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依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指定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7.公益诉讼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1.
缩短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限制笔者认为,将能够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设定必须成立五年的限制,缺乏合理性,应将时间缩短。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起诉主体既要具备环境损害事件中所涉及的各种专业技术技能,又要具备调查取证、损害
2.
明确人民检察院为主要公益诉讼人我国法律规定民间环保组织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也可请求检察机关,
3.
赋予公民起诉权利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8.公益诉讼存在问题
行政单位公益诉讼败诉必须要承担责任。分别是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依据人民法院做出的法律判决,对行政单位涉事人,在公益诉讼败诉中查清的事实,确立事实,划清责任,明确定性,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理结果向上级汇报,复核后由有权机关做出决定,依法办理。
对第三人或本行政机关应尽责任,应按程序依法办事。
9.公益诉讼整改落实情况
01
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具体地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
02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三、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03
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04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也只有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05
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
针对矿山安全生产,完善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二是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基础上,这次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06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的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提起公益诉讼,是预防性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消除事故隐患,或者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发生重大事故后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是消除事故影响、赔偿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等。
07
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须规制的违法行为。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说到可燃气体安全问题,近期发生在湖北十堰的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138人受伤,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后,相关行业经营者应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08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表现在:
一、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二、罚款的金额更高
新《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违法行为普遍增加了罚款金额,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个亿。
三、惩戒力度更大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方面不仅处罚额度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09
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10
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的“海因里希法则”,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因此,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