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2.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状3.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经验做法4.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罚款5.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流程6.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7.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招聘8.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形9.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反馈问题整改10.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报告
1.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2.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状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3.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经验做法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是指,确定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违法产生、排放尾矿,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方面问题作为工作重点。
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引导各地更好对接重大国家战略和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实施中的相关司法需求。如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涉及的水污染、水生态问题,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涉及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等。二是引导各地以问题为导向,集中力量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打“歼灭战”。以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作为重点,有效发挥专项监督规模效应,更好解决公益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有利于发挥专项活动对公益诉讼检察整体工作质效的推动作用。以重点领域为具体抓手,能够更好实现对整体办案规模的稳健带动、对两个重要法定领域的支撑巩固,更好提升公益保护的整体质效。
从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了一些社会治理短板,如全流域、跨区划水污染治理难题依然亟待解决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以专项监督活动为依托,持续加大各重点领域办案力度,不断总结规律,提炼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指引,健全完善重点领域公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4.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罚款
法院判决的罚金,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可以缴纳到法院。
如果不交纳,法院会强制缴纳。如果遭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申请减免缴纳。
法律链接:《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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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流程
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或者提起。
6.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实检察长负责制,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第三条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会同军事检察机关开展涉军公益诉讼工作。
第四条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核实情况:
(一)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约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
(三)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四)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五)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见;
(六)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七)勘验物证和现场;
(八)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第五条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妨碍调查核实的,依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对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和单位给予处分,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二)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
(三)对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人员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检察机关应当规范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流程、跟进监督、成效评估以及诉讼衔接等程序。
第七条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时,除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宣告送达。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
第八条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一)对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未整改或到期未整改到位的案件应当依法起诉;
(二)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和检查。
行政机关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履行职责或者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政不作为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资料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十二条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健全、规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程序。
第十三条检察机关对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难以鉴定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及时审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审判机关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增加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裁判内容,确保生效裁判执行。
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审判机关应当建立执行情况评估、强制执行、执行不力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移送执行和执行监督,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机关及部门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落实常态化联络制度,完善会商研判、信息通报等沟通协调措施。
第十八条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起诉及审理工作衔接信息平台,依法双向开放相关信息和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干扰、阻碍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以非法定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案、撤诉,干涉阻挠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或者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第二十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工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建立与审判管辖相协调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人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施惩罚性赔偿,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建立公益诉讼专家人才库,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业务培训,规范自身执法活动,提高公益诉讼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推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工作机制。
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规范赔偿金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和行政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促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营造公益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依法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三十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招聘
书记员有如下优势
1、报考机会多。自年起,书记员每年都会有多次报考机会(省高院、省高检,各市县区级法院、检察院),直至年,各级法院检察院都将陆续面向社会开放招聘名额。相比较于公务员每年固定的两次考试(国考、省考),书记员给大家提供更多的上岗机会。
2、报考竞争压力小。按目前的考试市场信息,公务员每年的考试竞争远超历年高考,名副其实的“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根据历年的报名人数统计,公务员计划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平均能达到夸张的1:20,个别热门岗位还要更甚。而书记员的竞争压力远没有这么大,以今年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试为例,通过人数将近40%。而且区别于公务员那繁琐晦涩的考试、日益见长的学历要求,书记员只需要掌握简单的打字技巧跟基础的法律政治常识即可报考。报考条件只需要3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专以上,不限专业!这又为一部分有心进法检机关但自身硬性条件不足的朋友打开了方便之门。
3、录取比例高。公务员每个地区的录取比例是不同的。根据多年公务员招考的录取比例来看,国考录取比例一般是1:100,省考录取比例一般是1:20。相比较书记员而言,省级书记员报考,录取比例一般是1:10,地方的书记员录取比例一般是1:6。对比下来,书记员的录取比例比公务员高很多,机会更大。
4、工作地点可以选择。报考公务员很大的一个硬伤是:适合自己的岗位不一定在自己的居住地。而书记员完全不存在这类问题,考生完全可以按自己方便,根据意向的地区选择当地的法院、检察院进行报考,不需要因为工作“背井离乡”。
5、备考周期短。众所周知,公务员备考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的考试过程,至少也要6-12月。而书记员备考相对来说周期短,快则1-2个月即可。
6、考试科目简单可提升。公务员考试中,不管是申论还是行测,所包含的知识范围都是广且深,即使过了笔试,面试也是一大难关,好不容易看到希望,又要刷下一波人来。而书记员考试科目简单,包括技能、笔试和面试,准备过公务员考试的人过笔试面试都是轻轻松松的,只需要准备技能就可以,打字好的甚至可以直接参加考试,书记员的考试可提升空间较大。
7、书记员的福利待遇一点不逊于公务员。所在单位与书记员直签聘用制合同,薪资待遇由财政局拨款,工作体面、岗位稳定,是一个响当当的铁饭碗!
8.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形
(一)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
(二)检察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
五大法定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领域。
等外领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9.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反馈问题整改
公益诉讼一般是有检察院向法院去起诉,但是检察院对于野生动物受害情况往往不是很了解,存在滞后性
10.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报告
写清事关环境公益的项目名称、地址、理由及诉讼请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