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传销了。
一、发现传销应当向谁举报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二、传销的表现形式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扩展资料:
警方提示传销犯罪出现7个新变种,需要加强防范。
1、金融传销
承诺高收益,引诱投资。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名目常见的有“××金融互助社区”、“××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理财”、“××慈善金融互助平台”等等。这种行为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
2、网络传销
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商或者微商的旗号,成本较低、发展迅速、骗人不见面。一些传销分子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网店加盟”及“循环消费”、“满100返100”、“消费增值”、“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等宣传十分吸引人。不少人幻想“一夜暴富”,面对高额利率、投资入股、收益分红、高薪就业等诱惑,丧失理智,落入“圈套”。
一些网络传销号称“在家就可创业、穿着睡衣就能挣钱”,鼓动性很强。网上传销的“拉人头”骗局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受骗人群更为众多,骗人手段更为多样,可谓是“骗钱不见面”。
3、“旅游”传销
打着“旅游直销”、“低价旅游”、“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病毒式传播,速度非常快。
4、“国家工程”传销
打着“国家扶持”、“有政府背景”等旗号,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虚拟公司企业,打着新产业的幌子虚假宣传。常常以“连锁销售”、“连锁加盟”、“投资开发”等手段,或者以考察、旅游、加盟、“发展代理”、“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5、“假冒直销企业”传销
直接冒用正规直企的企业名称,开展其他传销活动,或者冒用直企名义,开通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聘销售人员,还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店、微信商铺销售正规直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6、“假慈善”传销
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资助贫困学子”等形式,欺骗群众上当受骗。
7、“养老”传销
以“消费养老”、投资养老院等为名,大量发展会员,达到融资敛财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投资元三年能赚万?小心误入传销陷阱
人民网-钱被骗了都不知道骗子长啥样警惕传销犯罪新变种
退钱建议报警,阳光工程就是传销。
受害人被传销组织诈骗财物,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对于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获取有关证据,受害人可提供有关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破案后,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及时返还。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扩展资料:
阳光工程欺骗投资者入伙时先交元,购买21份、每份元的份额,入伙次月,“组织”会退元,实际出资额即为元。然后你的任务就是发展3个下线,3个下线再分别发展3个下线,当发展到29人的时候,即可晋升为老总,开始每月拿“工资”,直到拿满万元,就从“组织”里出局,完成“资本运作”。
传销组织开始向广东蔓延,基本遍布全省各地市,参与者众多。广东各地都有各地的体系,如佛山体系、肇庆体系等,每个体系的头目,都曾经在广西“学艺”。
广东省公安厅组织梅州、惠州、阳江、湛江、茂名、肇庆等16地市公安机关,同步在广东、广西和福建等地开展“飓风23号”收网行动,捣毁犯罪窝点70余个,侦破“阳光工程”“黄金国际EGC”“赛比安”等系列网络传销案件50余宗,抓获犯罪嫌疑人280余名,涉案金额10余亿元。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揭秘阳光工程骗局:称中央操盘摆酒炫富拉人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