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环境公益诉讼公告)

绿色环保网

1.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2.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3.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4.环境公益诉讼案5.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6.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7.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8.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

1.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环境公益诉讼公告)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

行政公诉法规定

行政公诉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针对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

行政公诉是公益诉讼、是公诉,同时又是行政诉讼。它本质上具有监督性、救济有限性和功能预防性等特征,也具有当事人的特定性、程序的特殊性和判决的扩张性等诉讼特征。行政公诉制度具有人民主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诉的利益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等深厚的法理基础。

中国建构行政公诉制度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弥补行政主体维护公共利益的不足,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约束,保护人权和救济弱势群体。诉讼理论发展为设立行政公诉提供理论铺垫,现行法规为设立行政公诉提供法律支撑,中外立法为行政公诉提供制度模型,中国检察机关专业能力为行政公诉提供了平台。检察官先天具有的法律监督性质与公诉人功能定位具有一致性,行政公诉是法律监督的必要构成,也是其天职所在。

行政公诉既要充分保护公共利益,又要防止浪费司法资源,既要充分赋予公民诉权,又要防止滥诉。首先在诉讼范围上法律要有明确规定,同时保留未来发展空间。其诉讼程序原则上从属于行政诉讼,但在诉前建议程序、受理和立案、管辖、调查、出庭、证明责任、判决裁定、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以及撤诉、调解与和解等十个环节与私益行政诉讼不同,有其独特之处。

3.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4.环境公益诉讼案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5.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1《环保法》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当地的检察院。

2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7.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被告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应符合的条件: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镇江科尔环保科技,镇江科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环保黑科技,嘉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