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保督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保山市隆阳区“2·18”森林火灾
年2月18日15时40分,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黄毛社区上大寨发生森林火灾,明火于2月18日18时30分全部扑灭,过火面积35公顷。经查,此次森林火灾系张某某烧蜂引发。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曲靖市马龙区“3·18”森林火灾
年3月18日11时,曲靖市马龙区大庄乡金村大丫口山发生森林火灾,明火于3月18日23时15分全部扑灭,火场过火面积约9.53公顷。经查,该森林火灾系施工人员孙某某抽烟不慎引发。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失火案已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大理市大理镇清碧溪“2·11”森林火灾
年2月11日16时,大理市大理镇马龙峰清碧溪边上坡处发生森林火灾,明火于2月11日18时20分全部扑灭,过火面积为18亩。经查,此起森林火灾系贺某某焚烧纸钱引发。目前,贺某某因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被行政处罚。
案例四:玉溪江川区“3·17”森林火灾
年3月17日14时40分,玉溪市澄江市海口镇世家稗子田发生森林火灾,明火于3月18日13时10分全部扑灭,过火面积约100亩。经查,此次森林火灾系村民唐某某烧粪堆引发。
2.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精编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3.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日前,民间环保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绿发会”)收到来自郑州中级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今年4月,郑州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7处文物5处被拆毁,马固村村委会、上街区政府、上街区峡窝镇政府和上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因直接拆毁文物及不履行法定职责被该民间环保组织诉至法庭。这是国内首起人文遗迹(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也是人文遗迹(文物)首次被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10月19日《京华时报》)
马固村是郑州的一个千年古村,有“中原第一文物古村落”之称,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时,该村有7处不可移动文物名列其中,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有着千年悠久历史、创造过无数辉煌的古村落,却不得不让位于当地政府一个名为“智能电器产业园”的开发项目,仅历时20天,就变成一片黄土和废墟,7处珍贵的不可移动文物仅保留下两处。“绿发会”对这起以开发为名破坏文物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开启了一个文物保护与追责的新渠道,无疑值得称道。
这些年,除了民间破坏力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之外,像马固村一样,地方政府以发展、规划为名破坏文物的事例,何其多哉?一批批不可移动文物随着各地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土地开发而消失。仅年上半年,国家文物局即接报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违法建设等案件81起,破坏文物本体案件3起。
一些地方政府何以会拿破坏文物换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单纯追逐GDP、追求眼前利益,从而不能、不想、不愿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唯经济与政绩之下,一些地方政府即使明知一些企业对不可移动文物予以违规拆除,也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罚代刑。
公益诉讼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绿发会”称,“不可移动文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非生物因素……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就是破坏生态环境”。因此,严格地说,文物保护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尚待完善。从顶层设计,建立一套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来保障这类公益诉讼的顺利实施,为提起诉讼者提供法律保障,刻不容缓。而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就是在保护我们共同的文化财富,也是一种公共利益。“绿发会”提起的这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对引导社会力量打一场文物保护的“人民战争”,具有积极意义。
4.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
在证监会处罚虚假陈诉和违规的时间段内买卖股票出现亏损,可以向北京或上海金融法庭起诉,集体维权。
5.环境诉讼公益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6.环保督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材料
案例一:群租房渗水影响楼下,判赔修复费用
夏某与赖某、周某系上下楼相邻业主。装修期间,赖某、周某将其居住的610号单元房改造成群租房,入户门处装有8个电表,客厅增设一面隔墙,将原有的两个卫生间改装为五个,并在原阳台部位增设三个淋浴室。此后,楼下510号单元房主卧天花板墙皮大面积脱落,该房业主夏某遂诉至晋安区人民法院。法院对夏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赖某、周某支付夏某修复费用。
案例二:卧室上方改建卫生间,判决拆除
胡某、钱某系上下层邻里关系,住在上层的钱某将房屋改成群租房,出租给四户人家,4间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胡某的卧室及起居室的顶上,冲厕流水产生巨大噪声,且部分墙体潮湿渗透。胡某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个卫生间的使用对胡某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并产生负面心理影响,故判决支持胡某关于拆除4间卫生间的请求。
案例三:对地下室违建案立案侦查
年3月7日,仓山区城管局接到金辉十六山房(淮安二期)小区业主举报,部分业主私挖地下室数百平方米,致承重柱裸露,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小区共有5户业主开挖地下室。
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阶段性鉴定报告显示:开挖地下室上方6根原地下室底板梁承载力不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原主体结构发生倒塌,局部危害该楼公私财产及人员安全。年4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雷某春、林某宝予以立案侦查。市检察院指派仓山区检察院同步提前介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四:违建群租房倒塌案将择期宣判
年2月16日,仓山区盖山镇叶厦村民房倒塌,造成3人死亡、14人受伤,楼内财产及周边铁皮房被压埋。经过初步调查,该楼房系被告人郑某其、郑某明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加盖分割房间后用以出租。该案发生后,仓山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于年9月19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郑某其、郑某明提起公诉。该案诉至法院后,两级法院迅速跟进。目前,17名被害人中,3名死者家属和8名伤者已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年3月31日,本案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某明当庭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7.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新
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活动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治周末》报社联合主办。
经各主办单位共同努力并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庭室的意见后,最终评选出十大公益性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消费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年8月始,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未成年人优惠票身高标准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
随后于年9月30日约谈长隆集团,直接指出其侵权行为并提出应当以年龄作为优惠标准。
年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消委会要求长隆集团停止以身高为标准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权利,希望其以恰当方式给予未成年人优惠并就其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年2月25日,经法院裁定,准许广东消委会撤诉,广东省消委会诉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公益诉讼案依法结案。
其后,长隆集团进一步明晰了旗下主题公园各票种和适用条件,更新了官方网站相关内容,将旗下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欢乐世界和长隆飞鸟乐园等主题公园原“学生票”调整为“青少年/学生”票,身高达到1.5米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购买相关优惠票,并凭本人学生证件或居民身份证验票入园,明确了对全体未成年人的门票优惠。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这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讨论。
早前由于未成年人无法办理身份证而难以证明身份,导致我国在文化、旅游、交通等方面都主要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享受优惠的标准。现在“身份证明难”等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是身高标准却仍然为诸多行业所沿用,一直未曾纠正,影响到了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充分实现。
本案的出现与解决充分体现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普遍关注,有利于实现倒逼相关行业与企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加快推动老旧的行业惯例得到修正,从而营造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与营商环境。
8.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成立专门办案组对张文中案同步审查监督,张文中被改判无罪;
检察机关提起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被告曾云被判处公开赔礼道歉;
江苏检察机关介入昆山“8·27”案件,支持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最高检就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检检察长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会议发表意见;
最高检监督一起32年前“诈骗案”,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再审改判无罪;
安徽检察机关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对跨省非法倾倒固废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广东检察机关抗诉一起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钟远东由无罪改判死缓;
浙江检察机关全面细致核实证据,依法从快起诉“女孩滴滴顺风车遇害案”;
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浙江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起监狱民警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案件;
河南检察机关坚持抗诉,服刑近十年的申诉人终获无罪判决。
9.环保督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汇编
近期,海宁局查处一起海宁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带电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案件,对涉案企业处以10万元的罚款。
3C认证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而实施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本案中,海宁局收到外地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称,涉案企业销售的电加热太阳热水器未经3C认证。
接报后,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未查获实物产品。
后经多次询问涉案企业负责人、多家旁证企业和赶赴外地直接向消费者了解情况后,查实当事人未取得3C认证证书,涉案产品为其通过天猫网店对外销售,并按照客户要求将太阳能水箱、其他配件和电加热元器件分开包装发货。
该案的难点在于,当事人将太阳能热水器水箱、配件和电加热元器件分开发货后,是否能将该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视为一整体。
如视为一整体则需要进行3C认证;如不视为一整体,则只能按照普通太阳能热水器论处,无需进行3C认证。
办案人员进行了多方求证,
一是邀请中国认证质量中心专家判定;
二是查阅国家认监委网站案例批复;
三是对照《强制性产品目录描述于界定表》,对应相应产品分类。最终,经过综合讨论分析,将涉案分包发货的带电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认定为3C产品。
随着消费者对“3C”认证标志认知程度的提高,3C产品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海宁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