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的环保督查和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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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督查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2.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其限制3.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4.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5.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6.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7.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8.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程序9.检察院环境污染公益诉讼10.论述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11.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1.环保督查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市城管局颁布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如何理解我国的环保督查和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二.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评环卫所下属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负责订制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四.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垃圾清运,中转,处置工作。

五.负责辖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冲洗,垃圾箱,果壳箱的清洗工作。

六.负责编制和调拨环境卫生工作经费,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各项统计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负责辖区精细化管理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环卫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2.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其限制

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3.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可以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公益诉讼主体介绍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4.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

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5.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一)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

(二)检察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

五大法定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领域。

等外领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6.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部分,进一步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此后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将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的指导原则从“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

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确立,让公益诉讼领域有了“国家队”。

据了解,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目前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为“41”,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不过,在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时,其所明列的案件范围后都有一个“等”字——这意味着检察公益诉讼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之外,还为其他相当重大公共利益的保护留下了空间。

7.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但又没有具体的权利人来主张权利,而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代表国家或社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一般民事公益诉讼均会涉及到重大的环境和资源损害,标的额可能会比较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

8.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程序

1《环保法》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当地的检察院。

2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9.检察院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审判组织是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应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刑事案件审理法院组成合议庭、一并审理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论述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

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遭受破坏的林地植被及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修复,体现了当前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毁坏林地破坏生态坏境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得到了行政机关的高度赞赏。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检察机关将长期与行政机关互相借力做好公益诉讼,进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多赢共赢的效果。

11.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写清事关环境公益的项目名称、地址、理由及诉讼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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