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环保法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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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环境公益诉讼

一、民事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环保法 公益诉讼)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1)主观要件上,行为人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客观要件上,行为人的行为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即有违法性。

(3)后果上的严重性,行为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重大危险。

简而言之,只有较为严重或主观恶性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诉请惩罚性赔偿。

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益诉讼出庭意见书

一、从教育教学活动方面建议学校;例如:学校多组织一些有益的课外和校外活动,培养孩子多方面的能力,还可以利用一些休息日,举办一些集体活动,如春游、训练营、公益活动、亲子活动等,以适应未来社会生活。

二、从常规方面来提意见及建议;例如:建议在午休时间能够严格督促,让孩子真正拥有午休的安静环境。

三、关注每一个孩子的自身情况,例如:关注不活泼的孩子以及学习能力弱的学生,改善与学生交流方式,对孩子习惯培养给予意见,针对孩子的性格给予教育。

3.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五类公益诉讼:

1、污染环境类;

2、破坏资源类;

3、食品药品安全类;

4、英烈权益保护类;

5、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

4.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基础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应符合的条件: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5.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书

会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就是来自于刑事案件,譬如环境污染、盗伐林木等,这些案件判决的基础,一方面来自于损害后果,另一方面也来自于对损害后果的补救,如果能够有效挽回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而如果造成了损害后果又无法补救,或者没法补偿的,可能要判处实刑。

6.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书

是指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复印件以及开庭传票。

原告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由于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法院采取公告方式向公益诉讼被告送达起诉状以及法院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

7.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研报告

记者了解到,该执法队整合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的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具体整合范围包括:生态环境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农村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

整合以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以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张锦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将探索深化“一查二劝三改四罚五公示”的环境监管服务“五步法”,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舟山提供坚实保障,开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

8.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不会,公益的目的和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是有益的,只有黑心资本家和奸商才怕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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