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公益组织合作协议2.公益战略合作协议3.与公益组织合作协议通用范本4.慈善机构合作协议范本5.与公益组织合作协议书范本6.公益项目合作协议7.公益战略合作协议书8.与公益组织合作协议怎么写9.公益基金会合作协议10.公益活动合作协议11.公益合作协议通用范本
1.与公益组织合作协议
公司组织员工去参加志愿者要签协议。参加志愿者活动,本来是一项公益活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善举,但是也不能避免意外突发情况,所以,公司与员工应该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哪些由公司负责,哪些该个人承担,以防万一。
2.公益战略合作协议
公益岗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被辞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或者不能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想讨说法恢复岗位基本不可能,若付诸法律起诉恐怕也不会胜诉,我身边有个公益岗,总是不上班,用工单位给退回公益岗管理部门,后来没有地安置,就合同终止,离开公益岗了。
3.与公益组织合作协议通用范本
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劳动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4号)将公益性岗位定位于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就业促进法》第53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谁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推荐就业,且政府财政拨付部分工资补贴,发生工伤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公益岗位上就业,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虽然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扶持,但是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社会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相关费用。
4.慈善机构合作协议范本
诺成合同就是作出承诺后生效,如向公益捐赠。实践合同就是作出承诺后并交付才生效,如不动产赠予。
5.与公益组织合作协议书范本
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和用工单位签订。
6.公益项目合作协议
公益性岗位三年合同到期的,可以解除合同或者续签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而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等规定。
7.公益战略合作协议书
公益捐赠协议的要点大致为:
一,自愿原则捐赠及受捐;
二,捐赠款项为一次性捐赠还是分期捐赠,捐赠总额或分期时限及分期额
三,捐赠款项用途
四,捐赠方权利有权监督、查账捐赠款使用情况
五,受捐方权利责任有权在协议使用用途内自由支配捐赠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违约责任
七,捐赠时间或起止时间
8.与公益组织合作协议怎么写
公益性岗位是由各单位招收的时候递交申请表,在就业局审批的,然后再分配到各单位最早的合同,也只签三年,这两年开始,公益性岗位合同改成两年了,所以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这两年内由就业局来发放工资,然后就签订的合同对象是就业局
9.公益基金会合作协议
第一,找到自己的竞争优势。到底善于做什么,这非常重要。如果所有的企业,所有的基金会,都是因为别人在做某一件事情所以去做某件事情的话,永远没法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第二,合作。在公益领域,竞争是第二位的,甚至是不重要的。而合作往往更重要。如何调动多方资源,真正做到事半功倍,我想这是非常大的目的。
第三,可持续性发展。一个好的公益项目,一个好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一定是可持续的。如果公益组织不能挣钱,如果企业因为做CSR不能得到更好利润,那么这个公益项目是没法持续的。所以优化投资回报率非常重要。
10.公益活动合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基金会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向理事会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九条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二)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11.公益合作协议通用范本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现在不允许协议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