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保类公益诉讼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2.公益诉讼环境保护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3.环保类公益诉讼宣传信息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
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4.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
一、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被侵权人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但在《民法典》第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这也进一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色条款的关键。
5.环保法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一般针对对象是企业公司团体等,既然已经诉讼一般不会撤诉。除非法院调解。
6.环境公益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不包括。
《环境保护法》第58条:1、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2、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7.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
与侧重私益保护的传统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最鲜明的特征在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与违法侵权行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的出发点是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因此,它又被称为一项饱含道德情怀、寄寓高尚目标的司法制度创造。
8.环境公益诉讼的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第一类,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就诉讼主体和诉求而言,它表现出“私人对私人,私人为公益”的特点。
9.环境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前者是所有公益类诉讼,比如人文类。后者专门是环境保护类的公益诉讼
10.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第一类,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萊垍頭條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就诉讼主体和诉求而言,它表现出“私人对私人,私人为公益”的特点。萊垍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