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林开发利用2.生态公益林经营3.公益林可以开发吗4.公益林生态林5.公益林项目6.公益林开发利用途径7.生态公益林建设8.公益林能开发吗9.公益林生态林经济林10.公益林生态林商品林11.公益林可以开发什么项目
1.公益林开发利用
公益林砍伐标准是根据公益林的重要程度,一级国家公益林是不能砍伐,二级可以适当砍伐。
1、《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2.生态公益林经营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3.公益林可以开发吗
林下经济,主要是指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发展起来的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既包括林下产业,也包括林中产业,还包括林上产业。林下经济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农民充分利用林地,实现不砍树也能致富,科学经营林地,而在农业生产领域涌现的新生事物。
它是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林阴优势从事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复合生产经营,从而使农林牧各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的生态农业模式。
4.公益林生态林
退耕还林不属于公益林。
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此,对于已划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林,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未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范围的林分密度较大的退耕还林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不减少林地面积,并禁止复垦、乱挖等行为的前提下,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退耕农户可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森林抚育或低效林改造申请,经审核许可后,有计划实施森林抚育或低效林改造,以提高其整体生态功能和经济效益,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5.公益林项目
不可以。公益林,也称生态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和灌木林。其建设、保护和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其中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6.公益林开发利用途径
一、经营者应该明确自己的林地权属及范围。经营者虽然并无林地的所有权,只是取得了林地的经营权,但其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林地被划为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时,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二、应该积极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为了得到较均衡的权益补偿,林地经营者应化被动为主动,在知道林地被划入的事宜时,就应该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决策的信息,并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必要时,应该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维护权益。
7.生态公益林建设
准确名称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为提高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而给予的价值补偿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其补偿对象为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生态公益林。
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社会受益,政府投入”的原则,分级实施,补偿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用于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
8.公益林能开发吗
可以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9.公益林生态林经济林
林分结构:是指在一个森林经营单位范围内各林种森林的面积蓄积数量、组成比例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1、林种结构调整:包括公益林、经济林所占有的比例
2、树种结构调整:本着适地适树、树种多样性、乡土树种优先等原则
3、年龄结构调整:同龄林和异龄林结构调整
4、直径结构调整:同龄林结构成正态分布,异龄林结构呈负指数分布
10.公益林生态林商品林
使用规定如下:萊垍頭條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萊垍頭條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垍頭條萊
11.公益林可以开发什么项目
一、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范围及特点
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指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农村道路、小型生态公益林、小型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推动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农村经济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小型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夯实了基础。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大,农村分布广,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项目规模小。从市级每年年度计划建设任务如小流域水土保持、石漠化综合治理、新增千亿斤粮食、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投资上看,几乎所有的涉及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不超过万元,有的甚至只有100万元左右。加之项目点布局分散,单位面积投资力度低(如:石漠化综合治理按照50元/平方公里的投资密度核定项目总投资,以工代赈项目农村公路每公里25万元)。往往一个项目实施地点分布在2-5个行政村范围内,如按村级划分后,其投资额度一般在50~300万元之间。项目覆盖受益人口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受益人口人以下。
二是项目实施技术简单,建设内容单一。新农村建设“六个行动”计划就是解决农村生产生活中急需的水、电、路、讯、房、寨问题,单项投入资金量不大,建设工程量少,不需要大量的物资调运。建设内容技术简单,有的只是搞一下路面铺砌、栽植树苗;有的只是改造旧电线电路;有的只是拆除重建1~2层民房民屋;有的只是修建蓄水池、给水管、进出水闸阀设施等,不需要高精尖人才和大型施工设备。
三是项目实行政府代建。从项目前期筹划、方案编制到项目审批、资金申请、开工建设,到最后竣(交)工验收,项目的决策、实施阶段均由各级政府或直属部门代为建设、管理,建后移交镇或村委会。
因此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具有的明显特点是投资规模小、工程技术简单、点多、面广分散。
二、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市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方式是政府包办建设,项目的决策、申报、设计、施工、建设由政府一揽子包办。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项目法人责任制未能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
经调查了解,项目的责任主体多为县级行政管理部门,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县级水利部门,与项目受益主体分离,导致受益村民主人翁意识不高。有的同一村级区域内一个年度内实施多个项目,由于项目法人不一,各干各的,没有一个整体规划,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在项目投资概算中没有土地占用费、青苗补偿费,但因项目建设管理人与受益人不同,受益人向管理人索要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等情况较多,工程管理协调不力。
2、项目监理制的监理监督少、成效低
实行项目监理制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投资、质量、进度得到有效控制,监理作为客观第三方以公正、公平原则替业主管理项目。而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小,监理费绝对值小,监理费一般在10万元以下。监理单位开办监理工程部、配置总监、专监、监理员、办公设备及交通车辆等,项目实施工期仅有6月~1年不等,按实配置监理人员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就监理人员工程期内报酬可能就会超过监理服务费,因此很多监理单位将监理部设置市城区,实行多项目同一监理部进行管理。监理部离施工现场远,一些日常监理、现场监理就必有缺失,有的甚至搞闭门监理,监理形成虚设,不能发挥监理职能。从历次施工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监理人员几乎不在现场,有了问题也是电话回复或者由业主代为转告,形成了质量、安全监督以项目管理部门为主的局面,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监理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成为支付工程价款、办理工程决算的挡箭牌。
3、项目招投标制难以实现选择最优施工单位
项目投资小、单位投资标准低,施工利润率低,利润绝对额小。在招投标中很多具有能力的施工单位不愿意进行投标,采取出卖资质、收费管理方式给一些小包工头;或采取挂靠资质、短期租赁设备取得投标资格。一些项目行政干预较多,在招投标过程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招投标难以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一些施工队伍尽量使用外地农民工降低村民对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督。这些行为的最终结果就是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施工单位无利可赚拖延时间待工期紧迫时索要赶工费、变相变更增大投资。
4、项目合同制作不严,执行困难
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模小,通用的合同范本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大量修改或简化,在简化过程中存在约定不明、发包与承包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不按照约定进度拨款,承包商不按计划组织施工,出现工程延工后相互推诿扯皮,依据合同又发现双方均存在问题。于是就出现了索赔与反索赔不能执行,损害了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利益和信誉。有的通过关系得到口头承诺、领导许诺等形式得以使工程实施完毕;有的不了了之,工程一拖再拖;有的以低质量施工,草草了事。
5、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分配分散,未能发挥资金使用最大化
通过对我市实施的小流域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坡耕地治理、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的投资概算构成分析,项目投资主要分为两大项,即建设工程费和独立费用。工程直接费用占总投资的93%~88%,独立费用占7%~12%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