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河长管理办法(民间河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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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民间河长?

河长负责河流两岸环境保护问题,保护水资源,防治河流两岸固体废物污染和水污染。

民间河长管理办法(民间河长制度)

二、河长制是什么意思

法律解析:环境保护部河长制是指我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和湖泊。

“河长制”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三条红线”;二是加强江河湖泊岸线管理和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严禁侵占江河、围垦湖泊。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统筹水面、岸边污染治理,排查江河湖泊污染源,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四是加强水环境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江河湖泊环境清洁优美、水清岸绿。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依法划定江河湖泊管理范围,加强山水林田湖管理。六是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江湖泊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赔偿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养成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河长制的工作职责

1、“正河长”、“副河长”职责。

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总调度职责。

2、县级“河长”职责。

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河长”和县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3、乡镇“河长”职责。

是所辖河流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牵头推进河道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道巡查保洁、河道生态修复和河道保护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对“河道科长”进行检查督导。”和“河长”履行职责。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调、协助执法部门查处河流污染;

(二)对河道进行日常疏浚、清理、保洁,并对河道管理进行日常检查;

(三)治理河道无序建设、随意堆放;

(四)建立河流生态绿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河道采砂管理和长效保洁管理制度;

(五)发现河道内动物死亡及动物产品的,必须及时通报农业、卫生等部门;

(六)设置公示牌,标明保洁人员名单、监管电话等;

(七)确保河道整治不发生事故,安全设施齐全;

(八)收集管理数据,建立相应的清洁台账,及时报告信息;

(九)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并及时报告;

(十)开展河道清洁宣传工作,引导大家自觉保持河道清洁。

4“河段组长”职责。他是河流综合治理的具体负责人,协助“河长”开展检查、考核等工作,对河流管理者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河道管理的领导、协调和管理,按照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河道整治工作。开展辖区河流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河流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改,制定辖区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5.河流守护者的职责。他是所负责河段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河流管理法律法规,做好河流管理工作;

(二)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努力学习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三)保持辖区内河道畅通,避免设置网箱、地网箱等阻水障碍物。如发现河道内非法障碍物,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四)及时打捞河面漂浮物,清除水葫芦等破坏河道环境的水生植物;

(五)负责辖区沿河设置的各类宣传标志、管理标志的保护管理,堤岸防护树木的管理;

(六)及时制止乱扔垃圾、堆放垃圾,及时清理,擅自占用的及时报告;

(七)积极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6.“河长制”办公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方案。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调度督导、配合检查评估。

七、县级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县委农工厅、县城管局负责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督导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河道清理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流保护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争取和协调推进河流保护相关重点工程,研究制定河流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以及工矿企业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产业集群。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长制”专项资金,制定“河长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协调河流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使用的资金。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工业节水工作,协调新型工业化和河流保护管理有关问题,重点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工矿企业和产业集群治理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城市建成区水环境管理工作,推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更加严格的河流污染标准,开展河流污染源排查执法和监管。达标排放,落实工矿企业和产业集群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全县各乡(镇)和县级单位地表水质量监测评估。

县农业和食品局负责监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沼气池建设,加强畜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加强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渔业损害。资源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沿河绿化和湿地恢复。

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段水质水量检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登记和监测。水岸线管理、江河湖泊划定确定、河流采矿。沙土管理、堤防工程管理维护、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道水利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违法行为并考核监督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开展水土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县矿务管理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饮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厕所改造、医疗废物及时、科学、有效处置等工作。

对因河长制度管理失职、渎职,造成河流环境严重破坏的,县监察局负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流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学生进行河流管理和防溺水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法制办公室协助县级有关单位制修订河流保护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县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河长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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