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2.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环保组织3.哪些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4.公益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5.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应分地区6.环境保护公益诉讼7.环境保护法公益诉讼8.环境公益诉讼原告9.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
1《环境保护法》《规定》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境保护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地方检察院。
2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按照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遵守法律;必须连续五年以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行为。记录,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福利团体、个人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有自己的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建立互补的多元学科模型将更符合实际需要。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维护者,赋予公民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3.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有哪些
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试行”的方式,对司法实践中急需明确的事项作出规定。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和执行等问题。该司法解释自6月5日起施行。
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区别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新型诉讼。《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条件。
《若干规定》明确了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范围: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国务院委托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部门。全民拥有的资产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同时明确,“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政府。
《若干规定》明确了重大、特大、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等三种可以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况。
此外,还明确“协商前提”,是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是诉讼的前提。具体来说,当原告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未能达成协议或无法协商时,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将协商确定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协商作用,在环境损害索赔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基础。
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若干规定》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按照生态环境能否修复进行分类。《若干规定》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给予补偿。生态环境无法修复的,对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造成的损坏应当明确纳入修理费用范围。
根据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件情况,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等民事义务。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责任。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定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此外,原告还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之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受损而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定。
4.公益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答:主要方法如下:
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为全面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法院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提请全国人大监督。积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畅通检察公益诉讼通道,形成社会公益保障合力。院领导、干警定期与市环保局内丘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机构沟通,就监管内容、检察建议、适用法律、社会效果等交换意见,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证监督实效。
加强机构内各部门协作,挖潜增能。法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诉讼领导小组。检察长亲自部署重要工作,亲自检查重大问题,亲自协调关键环节。亲自督办重大案件。建立了以公益诉讼为龙头,办案、检察、刑事办案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架构。各业务部门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立案审查。
突出重点领域办案,以点带区,带动
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可知,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其中,“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