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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仗刑”打屁股有多疼?
这种在中国古代占据重要地位的发生在“屁股上的正义”的刑罚,其源远流长,如果要论“杖刑”有多疼,那么久研究一下杖刑的行刑工具和打击部位。
杖刑的源头,最早可以追述到尧舜时期的鞭扑,即用鞭子打屁股,后来很长一段时间,杖刑和笞刑并未做严格的区分,虽然二者都是打屁股,但行刑的工具明显是不同的。
到汉文帝时期,缇萦上书感动了汉文帝,具有悲天悯人心怀的汉文帝进行了刑罚改革,废除了肉刑,并颁布了“火良”令,规定了刑具的规格、刑具材料以及严格的执行部位和方法。
这一时期主要的打屁股刑罚还是“笞刑”,行刑时,使用根部厚一寸,稍部厚半寸的竹制“棰”具,击打受刑人的背部或臀部。起初执行笞刑是可以换人的,一般打击数目有三百和两百下两个档次,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型,大部分受刑人基本直接被打死.....到了汉景帝时,才把数目改为一百和两百两等,击打途中不可以再换行刑人。
到了唐代,杖刑出现了比较复杂的情况,此时的杖刑是一种比笞刑重又比徒刑轻的刑罚,为法律规定的“五刑”之一。从刑罚的力度上看,介于笞刑与徒刑之间,具体又分为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等五个等级。虽然唐律对杖刑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和运用过程中存在不顾律条明文规定的现象,使本来独立的杖刑成为一种刑罚的附加刑,或成为一种刑罚的代替,或成为律条外的一种刑杀方式。大致上就是说,打屁股能直接把人打死,就看怎么操作了。
到了明代,杖刑达到了历史的最高光,出现了廷杖分支,基本上明律中的杖刑沿袭唐律,杖刑虽然列入五刑,但还多了一个法外刑,即廷杖,未必犯罪才可以执行,权凭皇帝喜好。在明代历史上,确实有几次当庭泽达一百多名朝廷命官、打死多人的情况。
清代的杖刑稍有不同,一方面清律杖刑刑具为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竹板宽二寸,小头宽一寸五分,重不得过两斤;另一方面,在行刑时,杖刑数量时实行折减计算,正因为如此,清代杖刑并不一定重于明律。
杖刑, “去衣受杖”,扒光衣服,用竹木板打臀部。始于东汉,最初杖刑并不是一种正规的刑罚,没有得到朝廷有司廷尉正式颁布,仅仅是一种不成文的刑法规定。类似于今天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用于郡县或者是民间部落的民俗刑法,直到隋朝才真正被刑部正是确立为国家级刑罚。
五刑之一,六十板起步
五刑,通常意义上讲是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这种新的五刑体系是由隋朝开创,之前还有许多朝代、帝王制定过不同程度的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再往前追溯还有炮烙等等,这些都是久远的非人道的刑罚,由于太过于残忍,不能彰显明君圣主的品德,逐渐的也就退出历史舞台。
笞跟杖是同一种刑罚,只是量刑的程度不一样。隋朝律法中规定:把竹板削平,十分光滑,行刑的过程中不得换人,也不能停止,必须一次性打完,以十为计量单位,一共分五个等级,十板起步,一直到五十板。
杖刑,同样是用竹子削平,只是竹板的厚度和长度都会增加,同样是一次性打完,分五个等级,六十板起步到一百大板子。
杖刑的适用范围
杖刑的皮肉之苦次之,更多的是起到凌辱警示的作用。青天白日的把衣物脱光,趴在椅子上由官吏用竹木板抽打。
杖刑最主要的适用对象就是妇人犯下奸罪,就像潘金莲与西门庆这种苟且的行为,就是要受100下杖刑,罪不该死。所以武松杀死潘金莲后,性质一下大变,武松才跑上梁山。原则上来说,潘金莲的死也实属不公。
等明朝开国以后,朱元璋将杖刑普遍的推广开来,主要的受刑对象变成文人士大夫。朱元璋看来,这些文人士大夫绝对不能娇生惯养,只要有人敢逆朱元璋的意思,不管品级出身多大,必然是要在宫门前剥去衣物遭受杖刑。
文人士大夫最讲究个体面,这些人饱读诗书明大义,生死气节绝对不会惧怕,唯一不能接受的就是身体形象受辱,所以朱元璋偏偏用杖刑来压制文人的气焰,当然也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杖刑打到屁股有多疼
据《聊斋志异·促织》记载:宰严限追比,旬余,杖至百,两股间脓血流离。一般人被打一百大板后,屁股已经是皮开肉绽,可以说整个臀部的肉都打烂了,甚至肛门处都鲜血直流。
身体好的有可能扛过去,身体素质差的可能打到一半就昏死过去,昏死过去也不会停止,接着打,直到打完为止。很多人由于身体差扛不住这样的皮肉之苦,中途打死也是常有的事情,更多是会将身体打残。
杖刑在今天的菲律宾还继续被保留下来,早些年有两个德国青年在菲律宾胡乱涂鸦被处以杖刑10下,打到第三下的时候就昏死过去,等到10下都打完刑满释放,两名青年被遣送回国后表示,此生再也不想去菲律宾。各位想想看,两个白人青年都仅仅能抗住3下,何况一百下。
杖刑,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很好的作用。它代表着时代的进步,彰显出人性的价值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最主要的是它不至于致人性命,所以,自隋朝1500年以来一直流传到满清灭亡才被废除。
“杖刑”(题目的“仗”写错了),也就是用棍子打屁股,作为中国古代最常见的刑罚,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
根据历史资料的记载,早在上古三代尧舜禹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杖刑”。
根据《汉书》的记载,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也就是说,由于禹认为,人们道德衰败了,于是制定了对肉体的刑罚,后来的商汤和周武王都延续了这一做法。
于是,后来就出现了杖刑和笞刑(就是鞭刑)。《尚书·舜典》里面也记载:“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不过,那个时候,杖刑还主要是临时的刑罚。直到南北朝时期,南朝梁制定了《梁律》才以杖刑作为正式的刑罚。
到了隋朝之后,隋文帝名人废除了之前的鞭刑、枭首等酷刑,正式制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
到了唐代之后,唐朝沿用了隋朝的五刑制度,略有更改。
不过,那个时候的杖刑是有一定之规的,而且适用于较轻的罪行。
比如唐代的《狱官令》记载:“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
根据唐代的尺寸来看,一尺约等于30厘米,也就是说最长的三尺五寸也不过90厘米。根据这段记载可以看出,唐代的时候,所谓杖刑多用在询问囚犯的时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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