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来讲的环保公益诉讼。只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提起的诉讼均可以被视为公益诉讼。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要求起诉者必须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排除了以单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行为。此前很多个人(以律师为主)提起的所谓公益诉讼严格来讲并非真正的公益诉讼。
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主要是环保组织)以保护生态环境利益为目的提起公益诉讼,展开了一定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纵观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检察机关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力地推动了公益诉讼的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肯定。相对于其他主体来讲,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加科学且可行,这也是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方向。
如浙江嘉兴检察院、江西新余检察院以及广东、贵州、云南等地检察院均在这方面工作上走在全国前列,网络上也有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