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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查环保是一直在查着没有什么时候开始或者什么时候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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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阳市绿城环境监测

绿城通可以使用的城市有

第一批(共8个):上海、宁波(浙江)、绍兴(浙江)、湖州(浙江)、台州(浙江)、常熟(江苏)、兰州(甘肃)、白银(甘肃)。

第二批(共9个):南昌(江西)、永州(湖南)、葫芦岛(辽宁)、锦州(辽宁)、江油(四川)、抚顺(辽宁)、昆山(江苏)、淮安(江苏)、江阴(江苏)。

第三批(共18个):天津、沈阳(辽宁)、福州(福建)、三亚(海南)、湛江(广东)、无锡(江苏)、南通(江苏)、辽源(吉林)、松原(吉林)、克拉玛依(新疆)、榆林(陕西)、龙岩(福建)、舟山(浙江)、泰州(江苏)、长兴(浙江)、驻马店(河南)、鹰潭(江西)、凯里(贵州)。

第四批(共15个):郑州(河南)、昆明(云南)、泉州(福建)、遵义(贵州)、金华(浙江)、莆田(福建)、营口(辽宁)、渭南(陕西)、十堰(湖北)、宜兴(江苏)、太仓(江苏)、潜江(湖北)、晋江(福建)、华亭(甘肃)、兴城(辽宁)。

在可以使用的城市使用绿城通乘坐公交,可享受当地刷卡的优惠政策。

3.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

沈阳有化学物质成分检验的地方:食品药品检验检役所,还有沈阳农业大学。

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市药品检验职能;

2、负责全市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测工作;

3、开展全市药品的快速检验工作;

4、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洁净车间进行空气净化的测试;

5、组织实施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查。沈阳农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于年成立,年在邓小平亲自关怀下的世界银行〈中国农业教育和科研项目〉贷款中引进国际先进仪器装备,经近年的补充更新,目前装备有各种光谱仪器、色谱仪器、电子显微仪器及气—质、液—质、毛细管—质谱等当代国际水平的分析仪器。可以从事检测的项目: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肥料,水质,农药,农药残留,土壤,环境,微生物。

4.沈阳市环境局最新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暖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暖规划由市供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供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暖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以及涉及热用户摘网、联网的,需由用热或开发建设单位报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初审,由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和新建住宅区、公用建筑等应采用集中供热,不得再建分散锅炉房,采用分散供热。对现有采用分散供热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

新建住宅必须实行分户供暖;逐步实现按热计量供暖。

第八条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确需供暖的,可经区供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临时热源,并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供暖企业和设施管理

第十条新组建的供暖企业必须经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初审,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城市供暖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供暖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普通资质四个等级。供暖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暖任务。

第十二条对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每年对辖区内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年审。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暖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十三条供暖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暖企业承接供暖任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供暖合同》。并自《委托供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供暖合同》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供暖企业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供暖设施由供暖企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因维修、更新、改造供暖设施需要,临时挖掘道路、场地,占用、损坏绿地,损坏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被占用和损坏的绿地、树木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

(一)在埋设的或架空的供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或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

(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

(三)窃用供暖用水;

(四)损毁供暖设施;

(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体;

(六)擅自增加散热片。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暖效果,不得妨碍供暖设施的正常维修和养护。

供暖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交纳采暖费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义务。供暖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十九条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个人承担;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已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将采暖费发给职工,职工向供暖企业交费。或由职工垫付,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内实际面积予以报销。

未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供暖企业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一条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采暖费,由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专户存储;企业职工的采暖费,由企业按月足额为职工专户存储。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期足额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二条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应建立供暖交费保障体系。督促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间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三条供暖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房屋使用权的,必须与供暖企业结清所欠采暖费,并办理供暖合同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已经供暖的商品房屋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供暖企业收取的采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供暖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供暖企业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暖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供暖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按照规定实行低温连续供暖,确保室内温度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供暖企业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缩短供暖期限的,已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有权按照供暖合同追究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暖设施或损毁供暖设施造成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因擅自拆改供暖设施或者对供暖设施保温不当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供暖企业对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挠,并自行或由维修人员将妨碍物拆除。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供暖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擅自摘网、联网、建临时热源的,处以元至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交付使用供暖设施的,处以元至元罚款。

(三)未经资质审查擅自从事供暖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令其补办资审手续,并处以元至元罚款。

(四)挪用采暖费的,如数追回被挪用的采暖费,并处以元至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供暖达不到标准的,处以元至元罚款;不按期供暖或中断供暖的,责令供暖企业按合同对用户进行补偿,并处以元至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二)、(四)项规定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三)项规定的,从供暖之日起,按放水装置流量每吨补交水费5元,并处以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维修供暖设施的,采取强制修缮措施,并处以200元至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应当为职工交纳采暖费而不交纳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交纳外,并处以元至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日期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6号]、《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沈政发()49号]同时废止。

5.沈阳市环境状况公报

沈阳全市总面积逾1.3万平方公里,市区面积平方公里。

年全市常住户籍人口825.7万人,市区户籍人口728万。沈阳先后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6.沈阳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内容简介: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方法原理

4试剂和材料

5仪器和设备.

6样品

7分析步骤

8结果计算

9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0精密度和准确度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SO-1、2:章条编号对照

序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稀释与接种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87)的修订。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1:《水质n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第一部分:加丙烯基硫脲的稀释与接种法》和ISO.2:《水质n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第二部分:非稀释法》(英文版)。为了方便比较,在资料性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的章条编号与:ISO-1、2: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以供参考。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检出限;

——方法原理部分明确规定培养温度和时间,增加(2+5)天培养时间的内容;

——增加了接种液的选择;

——增加了样品前处理方法内容;

——增加了稀释接种法稀释倍数的确定方法内容;

——细化了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方法;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章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87)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年10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7.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监测站

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检查监督、目标管理和考核评比等工作。

(三)负责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和城市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五)负责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8.沈阳市环境卫生考核办法

体制内的绩效考核奖发放额有标准的。一等和二等相差左右。

综合绩效分一二三等,一等的奖励一般为到元之间,二等一般为到元之间,三等为到元之间。专项绩效也区分三等,一等一般为元,二等元,三等800元。

  

绿色校园环保征文800字(绿色校园环保征文好开头好结尾)

远离烟草珍惜生命的公益广告词(珍爱生命远离烟草宣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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