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案解析(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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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扩大研究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选题意义5.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研究重点及难点6.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7.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8.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哪些9.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10.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权利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因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案解析(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原告。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只能作为被告。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

1、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诉讼对象的公益性是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最重要的特征,凡是侵犯公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均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对象。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所指向的是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利益。尽管一般行政诉讼的判决在对私人利益的保护产生影响时,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一般行政诉讼的性质。相反,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产生影响时,也会对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但其公益诉讼的性质不会因此而改变。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利,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追求社会公正、公平。

2、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起诉主体的广泛性也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因为公权受到损害,则受到公权关怀的每一个主体均会受到不法行为的间接侵害。在某些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还是受益者。因此,仅仅依靠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来监督行政行为是很不够的,为了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损害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诉讼影响的前瞻性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又一个特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一般必须以客观存在的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事实为依据,公益诉讼的成立及最终判决,则并不要求损害事实一定发生。行政公益诉讼争议的利益通常代表着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讼结果往往是国家、公用事业的重大行为改变,甚至是修改某项法律法规。因而,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较高的诉讼价值和较强的社会前瞻性。

4、利害关系不特定性。

在私益诉讼中,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往往是法定的合法权益,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公民个人一般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

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扩大研究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第一类,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就诉讼主体和诉求而言,它表现出“私人对私人,私人为公益”的特点。

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选题意义

起诉书是指权益受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请求的诉讼文书。内容和写作方法,一题目。民事起诉书。

二,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被告人的人数及基本情况。

四,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时间,地点,人物,手段和危害后果。

五,相关证据。

六,请求事项。

七,请求的xX法院。即可。

5.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研究重点及难点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6.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案的主要障碍。

我国法律上,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先后经历了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再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演变。

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被视为推动环保公益诉讼的“突围之举”,人们对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公益诉讼寄予了很高的期待。但学界也担忧,“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表述不明,可能让司法实践中的“高门槛”依旧。

7.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不一定。原告是与“被告”相对称,狭义的理解,原告是以自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

对那些具有行为能力、能够主张自身权利的人,毫无疑问,原告是当事人之一。而对那些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不能主张自身权利,则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广义来讲,原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尤其是法人或社会组织常常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原告

8.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哪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享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具有原告资格的具体范围为:

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9.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民事公益诉讼不去的话可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10.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权利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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