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分别被判刑。
被告人陶某等11人于年6月至12月间,先后分别结伙,租用被告人施某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的养猪场厂房,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经营铁件加工。同时私设暗管,将铁件加工时产生的有毒废水直接排放至偷挖的三个渗坑内,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唐某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施某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会污染环境,仍然为其提供场所和帮助,构成污染环境罪。
考虑到部分被告人自首、立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如皋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陶某等12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3万元至8.1万元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禁止被告人蔡某、朱某、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12名被告人分别或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1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