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项目风险评估2.公益项目风险评估表3.公益项目风险评估样本4.公益项目风险评估包括5.公益活动风险评估6.公益项目风险评估计划7.公益项目风险控制8.公益项目风险分析
1.公益项目风险评估
首先你要知道风险有两类,机会和威胁。范围带来风险,减少工作机会并增加工作威胁。时间表和成本也是如此。还有人力资源,用更少的人完成工作的机会,以及现有人员无法完成工作的风险。采购风险、沟通风险。风险无处不在,关键在于项目类型和利益相关者的承受能力。
2.公益项目风险评估表
不适当。目前公益岗位的收入一年只有3万元左右。把一年的工资花在公益岗位上,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可能难以接受。公益岗位为临时工,福利较低,月薪左右,主要是一年签约一次。有些工作可以持续三到五年。这种情况下买确实不划算!
3.公益项目风险评估范文
对重大事项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要素进行评价。这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内容。一般只要满足这些就可以通过。
对此没有具体的标准时间。它通常得到国家和政府的批准。一般需要有节能评估报告、资金等报告后才能确定项目的进度。因此,没有具体时间。
4.公益项目风险评估包括
只要是正规的志愿慈善APP,就没有风险。然而,不少人利用公众的慈善事业,开发非正规的慈善APP,进行诈骗性捐赠活动。所以,我们做慈善的时候,应该选择正规的平台。经国家认证合格的公益APP才能保证我们的利益不被侵害,公益事业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5.公益活动风险评估
hira是健康产业协会的英文缩写
协会是一家“以促进行业自律为核心,以深化健康产业合规发展为己任,以提高全民健康意识为重点”的创新型社会组织。
协会利用自身优势,连接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整合人力资源、资金资源、物力资源,承担社会责任,承担政府职能,接受政府监督,积极有效地面对行业现状及问题,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宣传健康保健知识,通过开展相关公益事业提高全民健康意识,为人民群众搭建健康质量咨询平台,助力世纪发展——古老的“健康中国梦”。
6.公益项目风险评估方案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三章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保护学校安全和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及周边地区的安全管理以及安全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学校行政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由学校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做好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证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和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学校教职工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中小学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害学校、学生本人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联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调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相关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第十条鼓励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相关教育培训、技术研发、管理研究、宣传评价等活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在校园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预防处理机制;
(二)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学校领导和保安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法制教育、师德教育、工作纪律教育的监督检查;
(六)指导学校定期对建筑物、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七)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八)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做好内部治安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做好学生上下学、集体出行等关键时段的高峰服务工作;
(二)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等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室建设;监督指导学校开展学习生活环境卫生、饮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住建部门指导学校加强校舍、燃气、给排水、供热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学校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学校制定和实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学校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依法实施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五)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回收、处置实验室过期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
(六)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学校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学校法制教育和学校管理工作;指导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安全事故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有关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
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学校责任保险。
鼓励学校购买无过错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运动伤害等领域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及学生监护人购买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并连接相关监控或报警平台。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要求,结合学校地域实际和实际情况,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学生的年龄特征。能力。
学校要定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学生紧急避险技能。
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员工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实行封闭管理,校门口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硬质防撞设施。
学校要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未经学校许可,机动车不得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合理确定学生每天的入学时间。小学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接送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更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并按照高于当地建筑施工要求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学校应当加强校舍防雷等安全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检测。
学校运动场、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水、电、燃气、供暖等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如果发现老化或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凭证索取、进货检验、登记、留样等制度,确保可追溯;食品加工过程中,餐具的清洗和消毒应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要定期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确保师生饮水安全。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方面的监管,健全和规范实验、实训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实验、实训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专职医疗(保健)人员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并对学生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提高专职人员比例,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咨询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心理异常的,必须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予以重视和爱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学生身体、心理状况异常,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必须停学,并由学生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并执行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校园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部门报告。
学校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做好学生免疫、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课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严格执行学生接送时间规定。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联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寄宿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值班和检查责任,针对男女学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宿舍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教职工宿舍居住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
学生上下课、上下学以及组织相关集体活动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引导。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制度,实行日检查、周检查、月报告、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等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社区服务、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适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的,必须事先征得学生监护人的同意,并取得学生监护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在实习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生的安全保护,不得安排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实习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游学、春(秋)游、夏(冬)令营等集体外出活动前,应当进行自身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做好活动准备。提前制定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注册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自行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
(二)设立临时安全管理机构;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并落实安全责任;
(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提醒;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警告、制止,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教育和纪律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纪律处分。与学生监护人沟通、共同教育。
第三十三条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的教职人员,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心理疏导、休休治疗等必要措施。工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参与的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体系。社会。
学校要健全防止学生欺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学校领导、保安人员不定期巡查制度
7.公益项目风险控制
1、因业务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必须赔偿损失;
2、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虚构出资、抽逃出资、在诉讼过程中隐匿、转移资产,或者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责任。责任;
3.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高消费、飞行、申请银行贷款。
8.公益项目风险分析
公益创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然而,目前公益创业的合法化发展前景并不乐观。国家法律、政策对公益组织的设立相当严格,没有独立的法律法规。支持公益创业发展。
三是公益企业家缺乏。
从全球成功的公益创业案例来看,优秀的公益企业家对于组织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四是志愿者和受助者的参与。呼吁公众改变社会经济行为并不容易,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很多技巧来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