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2.环境检察公益诉讼3.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4.检察院环境污染公益诉讼5.环保公益诉讼检察院6.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1.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2.环境检察公益诉讼
环境修复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4.检察院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行政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如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或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行为;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如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设立小金库;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截留、挪用、私分应当入库的罚没款和财物;骗取拆迁补偿款、国家专项补贴;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如行政机关违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开发,造成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交或少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在土地使用者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情况下,行政机关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
英雄烈士保护领域: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等。
5.环保公益诉讼检察院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三类:一五年以上公益经历,且无违法行为,需要在地市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二是省级消协;
三是检察院,仅限环境资源类、食药领域、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所以个人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只能就个人侵权部门提起普通诉讼。
6.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遭受破坏的林地植被及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修复,体现了当前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毁坏林地破坏生态坏境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得到了行政机关的高度赞赏。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检察机关将长期与行政机关互相借力做好公益诉讼,进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多赢共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