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促进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司法界已经确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合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不再以“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然而,尽管我们看到法律进展,但我们不能盲目乐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依然存在。
【法律基础】
《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
二、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度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度。
三、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认为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4.法庭辩论结束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案的,或者法庭辩论结束且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后,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案件的,应予准许。
5.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按照规定申请再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第二审民事诉讼,适用法律的规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审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社会团体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的,由人民检察院代理。如果提起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三、公益诉讼4+5领域内容
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以及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检察机关推行公益诉讼制度的领域概括为4+5+N。这4是指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个领域。分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以及国有产权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
公益诉讼的主要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福利团体、个人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建立互补的多元学科模型将更符合实际需要。原告提起诉讼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个人私利;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很广,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可以是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刑事行为。综上所述,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福利团体、个人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自己的优点和缺点。
公益诉讼的范围如下:
1、环境污染;
2.破坏资源;
3、食品药品安全;
4.保护英雄烈士的权利;
5、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
1.人民检察院。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是理所当然的事,也是其职责;
2.社会福利团体。不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而以追求社会福利为主要目标的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和团体;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被害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集体或个人。
四、环境公益诉讼只能是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作为原告吗
号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可以按照规定认定为社会组织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法律链接:
一、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连续五年以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谋取经济利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可以按照本法规定予以认定。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社会组织。
二、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以及直辖市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五条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可以视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