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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环保设施闲置有哪些手续?
环保设施闲置有哪些手续?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审批,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建立健全节能环保设施的技术档案,将设备登记入册、编号,在做好设备使用维修的同时,将其运行和所处状况详细记录,使其管理规范化。对新、扩、改项目中的环保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严把质量关,必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因各地《闲置土地调查表》调查的内容不尽相同,闲置配套设施应理解为道路、市场、供水、排水、供电、邮政、卫生、环保等设施在闲置土地上的基本情况。
举报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举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举报其他造成大气、水、土壤、声环境污染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有一些特殊的项目就需要相应的一些特别的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新企业的话就名称核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文件、土地证、房产证(土地租赁的话租赁协议、房产证、土地证)之类的,企业自己简单写个可研,就是包括生产工艺、原辅料用量、设备清单、产生的污染物及预期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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