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方式3.环境侵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4.环境侵权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5.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补偿6.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区别7.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8.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范围
1.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分配是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有效分配的最后一个环节公益诉讼的作用,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消费者权益能否最终实现至关重要。这也是衡量公益诉讼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对此,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研究解决这一问题。
即日起,广东多起假盐案件的受害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近日,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三起涉及生产、销售假盐的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共判令三起案件的八名被告共计支付赔偿金元,并在省内。媒体对此表示歉意。据悉,赔偿金暂由法院暂扣,等待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这是国内首次法院支持对非特定消费者进行补偿性公益诉讼。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认了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了更加细致的程序安排。该解释解决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立案材料、公益诉讼与个人诉讼如何衔接、证据认定规则等现实问题,使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大放光彩成为可能。现实。
此次,广东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支持公益诉讼补偿,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责令不安全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对非特定消费者进行赔偿。这是现行公益诉讼制度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一方面,这将使潜在受害人可以根据公益诉讼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提起诉讼,减少举证难度,很大程度上降低维权成本;另一方面,消协将首先提起公益诉讼以确认赔偿。这笔钱随后会被法院扣押,避免受害人日后提起诉讼后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财产,使胜诉的判决成为一张白纸。
说白了,通过公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赔偿,可以提前控制犯罪人的财产,避免其损失。这对于受伤的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一件好事。但当赔偿确定后,客观上我们似乎又将面临“有钱后的烦恼”。
首先,现行公益诉讼赔偿一般是补偿性的。对于消费相关案件,受害人有权向不安全食品提供者主张“退一赔十”,即退还货款、赔偿十倍。这可能会导致公益诉讼赔偿与消费者有权要求的赔偿相差甚远,固定赔偿远远不够。对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完成赔偿范围内公益诉讼与个人诉讼的有效衔接。
其次,公益诉讼赔偿如何划分?潜在的受害者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网络购物消费者或者受到实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起诉当地的不法商家。如果他们被要求去审理公益诉讼的法院,公益诉讼可能会成为他们的负担。对此,应从消费者便利的角度有效解决管辖权和诉讼材料共享问题。
当存入的公益诉讼赔偿金不够时,消费者该如何分配?是按照个别诉讼的先后顺序,还是按比例分配?是否属于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公益诉讼赔偿“无人领取”怎么办?特别是,虽然法律规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开始计算的。同时,即使过了诉讼时效,只要商家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消费者仍然有权提起诉讼。消费者仍然可以获得胜诉的判断。这也意味着几年后消费者仍有可能提起诉讼。公益诉讼赔偿金会留在法院账户吗?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富后烦恼”,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学术研究也不足。“人行百里,行者半里”。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分配是公益诉讼有效发挥作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其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最终将影响消费者权益的实现。这是至关重要的,也是衡量公益诉讼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对此,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研究解决这一问题。
2.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方式
补偿资金全部上缴国库用于专项修复资金和补贴。
3.环境侵权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
侵权人是指实施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人。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要求侵权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承担法律责任。侵权有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三种类型。
被侵权人是指侵权法律关系中直接承担侵权后果的人,是民事权益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若发生诉讼,原告
4.环境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集体诉讼又称团体诉讼或团体诉讼,最早起源于英国。它是一种诉讼,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较多的诉讼。人数多的标准一般是十人以上。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包括集体民事诉讼和集体行政诉讼。集体侵权诉讼、集体经济合同诉讼、集体拆迁诉讼等集体民事诉讼。
如果案件涉及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较多,需要仲裁的,则该案件的性质为集体仲裁。包括集体劳动仲裁、集体人事仲裁、集体经济合同案件仲裁等。集体诉讼和仲裁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一方或者双方为一组。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不得少于十人以上,否则不能称为集体案件;(2)一般来说,集体中的个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虽然集体案件中每个人都是单独起诉,但一般来说,每个人都非常清楚,如果自己起诉的话,仲裁的影响会很小,权力会很弱,信息会很有限,成本也会很高。会很高。当然,获胜的机会也会更高。因此,每个个体都希望利用群体的影响力、权力、信息、资金等优势,使案件的进展对自己最有利,达到最想要的结果。
基于这样的想法,大家都会积极参与这个团体,并与团体保持最密切的联系。集体数量的不断扩大,会增加个人对集体的信心,这也是为什么集体案件中的个人数量很容易迅速增加。(三)集体意志薄弱。每个团体成员实际上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们只是因为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利益关系才走到了一起。他们有权决定去还是留。他们有自己的小算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打算。或多或少的利益差异,指望他们是同一个人是不现实的。
因此,群体中的个体很容易分裂。有一个著名的寓言: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挑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事实上,它反映了群体分散、意志薄弱的弊端。所以,集体诉讼和仲裁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者才能真正团结起来,而且组织者必须有很强的公信力!
5.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赔偿
公益诉讼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赔偿责任。公益诉讼主体可以向连带责任人要求赔偿。
6.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当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时产生利益。向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而不损害其利益的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两种类型,具体表现为五种形式:类型为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呈现出“私利公利”的鲜明特征。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或者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给予民事救济。就诉讼和索赔主体而言,呈现出“私对私、私为公”的特点。
7.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非诉案件的起因包括:
(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纠纷
1、失踪人员债务清偿纠纷
2、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二)公益诉讼
1.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一)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二)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3.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4.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3)第三方撤销之诉
(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诉讼
1、执行诉讼
(一)案外人提起不服执行诉讼
(二)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提起的诉讼
2.反对增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的行为
3、对分配方案执行提出异议的诉讼
8.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信息。《解释》规定,为解决生态环境完整性与保护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需要以流域、生态区域为基础,实行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该司法解释将于明天起施行。
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孙某某介绍,根据现行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但《解释》并未将社会组织仅限于上述三种类型。但又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如果今后新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扩大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让依法运作、有能力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而保证诉讼质量和效率。
私人利益诉讼可以“搭便车”公益诉讼
孙某某介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人利益诉讼,其目的和诉讼请求存在差异,但在审理主体和审理主体上密切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影响因环境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依据。同一行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为了提高私利诉讼的审理效率,防止判决出现矛盾,还应允许私利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确定是否有利。私人利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在私人利益诉讼中主张其适用。《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应当认定被告是否具有法律规定免除被告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主张原告作出的大小等认定是由于同一原因而造成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裁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不会支持,被告仍应提供证据证明。”
减轻原告的成本负担
孙某某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因此,《解释》试图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框架内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案件胜诉后,原告因案件发生的检验鉴定费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缴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申请缓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减免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根据原告的经济状况和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案件的现状。”《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合理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应由原告承担的评估鉴定费用也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补偿中支付,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等费用,应当使用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败诉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承担的必要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查、鉴定等费用,可以从上述资金中酌情支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
孙某某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审理难度大、执行难度大的新型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较早设立专门环境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通过“《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行为发生地、损害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解决生态环境完整性与分散保护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需要按照流域、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解释》第七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案件。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范围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新成立的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之一就是环境保护案件。北京市内跨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