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捕环保公益诉讼案例2.环境法公益诉讼案例3.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4.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5.非法捕捞公益诉讼典型案例6.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案解析7.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
1.禁捕环保公益诉讼案例
:“今儿呀真高兴,收获多多,都是这捕鱼神器‘地笼网’的功劳啊!”
:“你的行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啊???为啥,不就捞点小鱼吗?咋还犯罪了呢?”
水产品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为保护生态环境和鱼类资源,每年相关部门都发布禁渔期的通告,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但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审结11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12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12名被告人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案例一
年6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邓某召集肖某(另案处理)、田某(另案处理)在富拉尔基区罕伯岱村库勒河南大桥处捕捞水产品,邓某使用通电捞网进行捕鱼,田某使用捞网进行捕鱼,肖某使用网筐盛装捕获的鱼,三人共计捕获水产品约1.5公斤,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水域系嫩江支流水域,年5月16日至7月31日为该自然水域禁渔期。被告人邓某非法捕捞渔货物包括鲫、乌鳢(俗称黑鱼)等,造成的幼鱼损失量为尾。
被告人邓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例二
赵某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于年5月17日、5月20日、5月25日,每日分别在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前库勒村铁路阳桥南侧库勒河河岔、河道南侧的水泡两处使用禁用工具“绝户网”进行捕鱼,共计捕获鱼类5公斤,并进行出售获利60.00元。赵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包括鲫、葛氏鲈塘鳢(俗称老头鱼)、泥鳅、?(俗称白票子)及其他野生鱼,造成的幼鱼损失量为尾。
被告人赵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三
年6月,李某甲使用弟弟李某乙家的地笼网在富拉尔基区农研所嫩江支流水面捕鱼,李某乙负责帮忙收网。二人捕鱼4次,共计捕鱼38.5公斤。其中18公斤鱼被李某甲售出,违法所得130.00元被李某甲用于生活开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捕捞渔货物包括葛氏鲈塘鳢(俗称老头鱼)、鲫、泥鳅、拉氏鱥(俗称柳根)及其他杂鱼,造成的幼鱼损失量为尾。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李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本次判处的12名被告人,因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行为造成鱼类资源损失、嫩江流域的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对受损的鱼类资源进行修复,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被告人均已缴纳受损的鱼类资源修复费用。
法官寄语
近年来,各地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但上述被告人明知禁渔期内禁止捕鱼,却仍心存侥幸心理、知法犯法。在此呼吁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禁渔期是嫩江流域休养生息、鱼类繁殖生长的最好时间。为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禁捕!切记!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文章来源: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2.环境法公益诉讼案例
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活动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治周末》报社联合主办。
经各主办单位共同努力并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庭室的意见后,最终评选出十大公益性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消费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年8月始,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未成年人优惠票身高标准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
随后于年9月30日约谈长隆集团,直接指出其侵权行为并提出应当以年龄作为优惠标准。
年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消委会要求长隆集团停止以身高为标准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权利,希望其以恰当方式给予未成年人优惠并就其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年2月25日,经法院裁定,准许广东消委会撤诉,广东省消委会诉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公益诉讼案依法结案。
其后,长隆集团进一步明晰了旗下主题公园各票种和适用条件,更新了官方网站相关内容,将旗下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欢乐世界和长隆飞鸟乐园等主题公园原“学生票”调整为“青少年/学生”票,身高达到1.5米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购买相关优惠票,并凭本人学生证件或居民身份证验票入园,明确了对全体未成年人的门票优惠。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这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讨论。
早前由于未成年人无法办理身份证而难以证明身份,导致我国在文化、旅游、交通等方面都主要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享受优惠的标准。现在“身份证明难”等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是身高标准却仍然为诸多行业所沿用,一直未曾纠正,影响到了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充分实现。
本案的出现与解决充分体现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普遍关注,有利于实现倒逼相关行业与企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加快推动老旧的行业惯例得到修正,从而营造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与营商环境。
3.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
危害程度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4.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违法排污发生了,可能当时没有直接受害人,但违法排污确实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会在以后不确定的时间和不确定的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或经济上受到损失。因此要进行公益诉讼,起诉违法排污者。
5.非法捕捞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有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
年5月10日,被告人钟某恩雇佣钟某洋等人,由钟某洋驾驶一艘装有水泵、水泥分离器和三角形吸靶刺等设备的渔船,利用禁用的渔具拖曳泵吸靶刺在泉港区山腰湾海域进行捕捞花蛤作业。
案发后,泉港区检察院向泉港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钟某恩、钟某洋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二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对损坏的海域进行生态修复,或者判令支付增殖放流费用。
6.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案解析
公益诉讼是对那破坏生态环境违法采集国家资源,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
吕梁市临县林业局副局长乔有亮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乔有亮作为雷家碛乡包片领导,在退耕还林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严格审核把关,对马某、房某连续11年套取退耕还林补贴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导致元退耕还林补贴被虚报冒领。年6月,乔有亮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处理。
临汾市大宁县徐家垛乡副乡长薛保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问题。薛保成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对徐家垛乡上报的退耕还林合同未认真审核把关,导致国家退耕还林款元被虚报冒领。年2月,薛保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大同市左云县三屯乡庄旺村党支部原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虎仁套取退耕还林补贴问题。李虎仁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退耕还林面积48.4亩,套取退耕还林款元,并将其中的元据为己有。年8月,李虎仁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朔州市应县白马石乡里坨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文喜套取补贴问题。王文喜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儿子名义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元,全部用于其家庭日常支出;另外,王文喜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年9月,王文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忻州市神池县义井镇腰店子村党支部原书记张悦贪污退耕还林补贴问题。张悦利用职务之便,以已故村民罗某名字办理内容虚假的土地证和退耕还林证,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贴.5元,伙同他人贪污退耕还林补贴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花费。另外,张悦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年1月,张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太原市万柏林区王封乡圪垛村村委会原主任崔桂平套取退耕还林补贴问题。崔桂平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将村集体土地以27户村民名义虚假承包进行退耕还林,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81万元,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及其他日常开支。年9月,崔桂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